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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诉讼如何确定管辖?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咨询  买卖合同的诉讼管辖 2006年5月26日  
许添丁

甲乙之间签订一份机器设备买卖合同,

甲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向乙交付机器

设备,乙却不履行交付货款的义务,

合同未对货款的履行方式及地点进

行约定,请问此时应向哪个地方的

法院提起诉讼.

回复  提供解决方案与建议 2006年5月26日  
杨文战律师
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为有管辖权法院。
被告所在地当然是乙方了。
合同履行地为交付机器地。

 

         点评: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合同纠纷双方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书面约定发生争议后的管辖法院。

    但实践中多部分交易双方是没有约定管辖的,那么按相关规定发生争议后一般应该由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很清楚了,合同履行地不同的合同是有不同的确定方法的。

   按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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