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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何确定一般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
发布日期:2009-02-26    作者:110网律师
普通的民事案件,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
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指的是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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