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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受理哪些行政案件?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类案件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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