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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关键词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决定了“以事实为根据”即是“以证据为依据”
二、审查判断证据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关键环节
三、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审查、判断证据
四、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
注释
内容摘要: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特征决定了它在民事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官要确认一定的案件事实,需要依靠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充分证据。没有证据就无从谈起待证的案件事实,不能确定的案件事实,法官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所以说“以事实为根据”,实质上就是“以证据为依据”。但是并非任何某一证据都能证明案件事实,证据能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需要法官依据良知和理性对证据进行判断,即“对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法官的这一抽象过程,不仅是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定,也是实体处理上的客观要求。因此审查判断证据是民事诉讼中必不可少的关键诉讼活动。由于审查判断证据在民事审判中具有非凡意义,如何去审查判断证据呢?这是法官重点要解决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特征,要求法官必须做到尊重证据的客观性,依靠证据的关联性,不能脱离证据的合法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实用性、可采性。为确保法官准确高效地审查判断证据,需要有一个科学方法、学者根据审判实践,总结出常用的基本方法,并结合实例加以论证。
关键词:民事诉讼的证据 审查判断证据 证据能力 证明力 待证事实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要想作出公正的裁判,必须以正确的事实作保证,正确事实的认定,取决于证明这一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实,在法律上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如何确定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关键在于解决好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问题。本学者根据对“证据学课程”的学习,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浅谈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审查判断民事诉讼证据的几点思考。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决定了“以事实为根据”即是“以证据为依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是指民事诉讼过程中用来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①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这一特性说明了民事诉讼证据是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在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过程中形成的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特性要求:一是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二是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必须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更不得只收集有利一方当事人的证据。
(二)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它反映了证据的内容与案件的事实存在着无可替代、无可脱离的直接或间接的特殊联系。根据这一特性,它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集中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同时也有助于法院排除无关联的证据,限定和缩小核实证据范围。
(三)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一特征要求:(1)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法院在收集证据时,应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2)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存在形式表现出来;(3)证据的使用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质证程序,否则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个特征,也是民事诉讼证据三个构成要件。②民事诉讼证据的三个特征告诉我们,在民事诉讼中的所有证据材料不一定就是民事诉讼证据,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才能成为证明民事案件事实情况的有力证据。由此可见,民事诉讼证据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独特功能。一方面,证据是当事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武器。对诉讼当事人来说,证据至关重要,是否掌握充分证据,常常直接决定诉讼的胜负。当事人要使自己的权利主张得到法院支持,需要用证据证明权利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如果当事人未掌握充分证据,即使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是真实的,法院也无法从法律上予以确认。另一方面,证据是法官查明案件真相的手段。法官裁判需要“以事实为根据”,而案件的事实是发生在诉讼前,法官事先并不了解这些事实,这些事实也不会重现于法庭,要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法官必须凭借证据的证明过程才能再现出来。因此说“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以证据为依据”。
二、审查判断证据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关键环节
(一)审查判断证据的法律特征
审查判断证据是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活动,是证明案件事实关键性步骤。这一活动要求审判人员确认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诉讼代理人或人民法院收集证据是否属实,它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联系,以及各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并就案件事实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为此,学者认为审查判断证据具有以下特征:
1、审查判断证据的主体是审判人员③
虽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举证、质证活动的主体,也参与审查判断证据,以便向审判人员提出如何认定事实方面的意见,使审判人员能够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地适用法律作出公正处理。但是,形成案件事实的确信并根据确信作出判决,还是由审判人员为主体来进行的,他们运用办案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以及法律赋予的必要手段和方法,来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大小,并据此作出认定。
2、审查判断证据的内容是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诉讼本身是围绕着证据问题而展开的,审查判断证据就是审查证据反映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来源是否合法,与案件事实有无关系,从而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明力,是否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由此可以看出审判人员的这一活动就是审查判断证据的三个特性。如果没有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也就无从谈起对事实的认定,更谈不上公正的裁判。
3、审查判断证据的客体是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大小④
当事人诉讼的目的就是请求人民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张能否成立,关键在于证据能否证明诉讼的事实;证据能否起到证明作用,又关键在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大小。所以,审查判断证据就是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大小,也就是它所指向的目标,即它的客体。
(二)审查判断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审查判决证据是法官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升华过程。因为审查判断证据,是对所有的证据,根据证据的本质属实(三个特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鉴别,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逐步深入的认识过程。根据认识论的基本原理,我们不难得出,审查判断证据应具有以下作用:
1、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可以鉴别证据的真伪,去伪存真,以保证采用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
2、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可以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及其证明力大小,排除无关的证据,发挥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证明作用。
3、通过审查、判断证据,有利于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确定案件的事实,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坚实基础,从而达到化解矛盾、解决争议之目的。
三、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审查、判断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种规定过于粗疏,往往使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案件的审理有失水准,妨碍了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而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解决了这一难题,被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如《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一原则,既强调法官的自由判断,也强调了由法官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据良知和理性对证据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形成法官的内心确信。⑤如何审查判断证据,学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和判断。
(一)审核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可能因不符合证据能力方面的要求而丧失证据资格,不能作为诉讼证据采纳。具体需要审查的内容有:
1、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具备法定形式,手续是否完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任何一种证据都必须具备上述不同类型之一,否则不可能成为诉讼证据。另外,法律还对各种证据应具备的手续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对于用来作证据的合同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物证必须是原物等。同时,手续不齐全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例如:单位出据的证明材料,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才符合证据的法定手续。
2、审查判断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民事诉讼法对各种证据的收集、调取都规定了具体的程序。证据的收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直接影响着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可采性,因而在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时,应着重查明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在审判实践中,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例如:证人是否因与当事人有亲属、恩怨关系等而提供虚假证言。
(2)有关人员是否在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例如:证人因年幼无知,或因生理缺陷等而在感知上、记忆上、表达上产生差错,或者因知识水平所限,对发生的案件事实不能正确理解,因此提供的证言与事实不符。
(3)有关人员在收集证据的手段是否合法,证据方法是否科学。例如:未经他人同意偷录的录音,或摘抄文件有无断章取义的现象等。
(二)审核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就是要查明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或所证明的内容是否与待证案件事实情况相一致。主要审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情况是否合情合理,证据所表明的事物联系是否顺理成章,而重点是查找是否存在矛盾,是否有似事而非、模棱两可等不确定现象。例如:证明条上的“贷款”误写成了“货款”,当事人以此证据证明贷款的事实,不能得到采信,原因是“贷款”和“货款”内容相矛盾,反映的客观事实不一致。
(三)审核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二是各个证据之间存在相互的联系。因此,审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也应从两个方面进行。
1、审查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多种多样,十分复杂,它们之间既有因果联系,也有内部和外部联系,也有直接或间接联系,这就要求在审查时,要用全面观点、联系观点去分析研究,不能片面的、孤立去看审查判断证据,否则,就会出现错误的判断。例如:法医鉴定结论报告书这一证据,与人身损害的事实关系,就是存在必然的联系,鉴定结论反映的内容,如果与损害的事实相一致,这一证据就得到采信,否则就不能采信。
2、审查判断各个证据之间有无联系
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证明同一事实情况的所有证据也是相互联系的。审查判断证据之间有无联系,就要把一个证据同其他证据加以对照、印证,进行综合分析,如果所有证据协调一致指向了同一事实,可以认定该证据为真。否则,就不能认定为真。例如通过分析当事人的陈述之间,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之间,不同证人证言之间,有无矛盾之处,如果没有矛盾,说明陈述或证言是真实的,否则,就不是真实的。
四、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⑥
审查判断证据除了按照上述三个方面进行审核外,还需要有良好的方法来保证。只有采用科学、正确方法,才能取得较好的审查、判断之效果。本学者根据多年来民事审判实践,认为审查判断证据有如下经验方法:
(一)直接甄别法
直接甄别法就是审判人员对收集的证据直接进行审查鉴别,从而判断证据真伪性和证明力。这种方法是民事诉讼中,法官首选常用的方法,通过它可以对证据的真伪性比较明了进行判断,是初次净化、筛选和淘汰证据。例如:在某一借贷合同纠纷中,原告单位诉称被告借款本息未还,出据了借款合同,而合同中的贷款并不是被告的姓名或印章,就不能证明是被告的贷款,这样,此证据的采用就被排除。
(二)综合审查法
案件事实的认定,是通过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得出的结果。对任何一个证据,如果只从其本身来审查,有时是难辨别其真伪和确认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但是如果把它同其他证据加以对照、印证,进行综合分析,从相互间的联系上来考察,看它们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协调,就能比较容易发现问题、辨明真伪。一方面,对案件中的不同种类的证据,要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另一方面,要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还应把案内所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进行。如果没有矛盾,才能就案件事实得出完整的认识。例如:一起伤害赔偿案件,原、被告均是小学四年级学生,原告诉称被告在课间玩耍一次性注射器推水游戏,对原告推水时,因推水用力过大,将注射器针头推飞,刺伤了原告的右眼,造成右眼伤残,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完全否认,在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法医鉴定书,当时玩用的一次性注射器及其针头,在课间时发现被告玩注射器游戏的其他两位学生的出庭作证证言,教师发现被告进校时带有一次性注射器的出庭证言,及原告伤后住院治疗的诊断证明等。尽管质证被告对这些证据有异议,但提供不出相反证据,法官通过综合审查这些证据间的关系以及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证明目的协调一致,从而判断出本案的事实。这就是采用了对证据审查判断综合方法。
3、反复质证法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一规定说明了证据质证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之一。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往往带有观点性和利益性,是否真实,须经对方当事人辨别、对质、发表意见、提供反证。若质证没有意见,说明该证据是真实的,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否则,说明该证据是可疑的。被告若提供反证,有待于进一步举证、质证。这样反复进行,判断出证据真实性、可采性。
4、技术鉴定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案件的纠纷也日趋复杂,很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仅凭法官的一般知识是很难判明证据的真伪性和证明力,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科学技术来进行实验、分析、论证,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为审判提供科学的依据。实际上这个过程就是对证据审查的技术鉴定法。近几年来这种方法多被采用,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采用较多。例如,追索小孩抚养费纠纷,对方否认小孩是其亲生子女,此观占是否真实,直接关系着案件的裁判,这样就需要对小孩做出亲子鉴定(DNA鉴定)。还有因产品质量致人损害引起赔偿纠纷,也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科学鉴定及模拟实验等。
5、经验法
我们知道任何事物的发生、发展、变化都遵循一定的客观规律,只有符合客观发展规律或日常生活习惯,才是真实的、永存的,证据是反映案件事实的,它反映的是否真实,就要看反映的内容是否符合案件事实的存在和发展规律,或者是否符合日常生活习惯,验证证据是否符合日常规律和习惯的方法就称之为经验法则。采用这种法则通常用来审查证明案件事实的间接证据。因为间接证据需要借助事物的发展规律或生活习惯来印证证据的真实性。例如:王甲将家庭共有的汽车卖给李乙,双方订立了书面协议,各自签名盖章,并交付了汽车,付清了车款,办理过户手续。之后,王甲之妻以王甲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未征得其同意为由(王甲之妻在协议上签字),主张汽车买卖无效。李乙提供了车款是王甲之妻接收的,有其写的收条,以及办过户手续是李乙和王甲之妻一块去的有关证据,以这些证据证明王甲之妻卖车时她知道,并没有表示反对卖车。这些证据虽然不能直接证明王甲之妻在买卖车时不表示反对,但根据日常习惯和人情世俗生活的思维,夫妻一方处分重要的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其不反对的事实就可表明其同意丈夫处分财产。根据经验法得出的这一结论完全符合双方买卖成立的情理。从而表明间接证据证明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起到确认案件事实的成立依据。
6、逻辑推理法
逻辑推理的基本规律有“三大律”,即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同一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概念和判断必须是有确定性和前后一致性,不能模棱两可,前后矛盾或偷换概念。用逻辑推理法审查、判断证据,实质上是检验证据反映的事实是否符合逻辑推理的基本规律,如果通过检验符合同一律,说明证据反映的事实是真实的,否则,反映的事实不是真实。使用这种方法最常用的是用同一律检验证据真伪性。例如:在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为主张被告多退还彩礼款,与媒人合谋制造谎话作伪证。在审理中法官为查清争议焦点,采取单独核实原告陈述和媒人的证言有无虚假内容,通过质问他们交接彩礼款的时间、地点、人民币的面值和张数,二人陈述不一致,有矛盾之处。说明了在同一事实过程中,概念和判断不确定性,前后存在矛盾,违反了逻辑推理规律,证明媒人的证言是虚假的,不能被采信。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证据,是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证据目的在于确定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据力,从而利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划清责任,分辩是非。所以,审查、判断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作用,对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及时化解纠纷,维护审判的公正与效率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注释:
①王怀安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08页。
②江伟主编: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
③罗玉珍、高委主编:《民事证明制度与理论》,法律出版社。
④王利明主编:《中国民事诉讼证据的立法研究和适用》,法律出版社。
⑤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第415页。
⑥樊崇义主编: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231页。
作者:王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