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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
发布日期:2011-08-12    作者:张仁藏律师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中的作用,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北京市建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联合颁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还规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的限制措施。
  近期,针对有部分媒体和群众反映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现象,为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方面的积极作用,市建委会同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经北京银监局同意,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三家单位联合起草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以更好地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中的作用,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
《通知》要求,凡是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允许购房人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防止少数开发企业在允许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同时,以各种形式变相阻挠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配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机构提供购房人有关材料,防止个别开发企业在允许购房人选择公积金贷款的同时,阻碍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配合。同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手续,提高效率、增强服务意识也提出了要求。
《通知》还对市和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对有此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和区县均有权对其先期给予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参照《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交易市场动态监管的通知》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措施,暂停其项目的预售许可、网上签约,暂停该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延续或升级和新项目立项核准,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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