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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签订合同时应约定户口迁出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1-08-12    作者:张仁藏律师
 2008415日,张某与翟某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房价1315000元的房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200851交房,对户口问题也专门作了特别约定:出卖方户口于交房前三日内迁出,如逾期未迁出则向买方支付违约金5万。
   
签约后,2008423,张某取得该房的产权证。可是在张某入住房屋后,发现该房内仍然有他人庄某某的户口一直没能迁出。到2008929,张某就将翟某告到杨浦区法院,要求翟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实际上,翟某所出售的房屋是她在200413向夏某购买的。当时购买房屋后,夏某的女儿庄某某在该房内的户口就一直没能迁出,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翟某再将房屋转手卖给张某后,最终导致张某提起诉讼。到法院受理案件后的20081017,庄某某的户口迁出了上述房屋,但张某仍然要求追究翟某的违约责任。 在法庭上,对于张某的起诉,翟某则认为,该房屋交易之时是庄某某的户口在房屋内,而她自己的户口根本不在房屋内,所以不存在逾期迁出卖方户口的违约行为。
    
法院则审理认为,翟某在签订合同时,明知其出售的房屋内原有户口为庄某某,法院认定合同中特别约定的交房前三日内迁出户口是出售房屋内的户口,而不仅仅是翟某自己的户口。按合同法的规定,翟某因第三人的原因不能严格履行合同,已经构成对合同相对方张某的违约。最终法院判决,翟某支付张某违约金23600元。 北京张仁藏律师提醒大家:目前户籍管理问题比较复杂,对于购房者而言,为了避免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前,就能充分了解该房屋的户籍情况,当然为防万一,也可在合同中约定以户籍迁移为条件的违约责任,要求未按照约定迁移户口的售房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直至解除合同,也可以以户籍迁移作为支付部分房款的条件。比如约定房屋内户口未按期迁出,应承担违约金1万元,这样的合同约定详细具体,就很容易操作,也能保障自身的利益。不然的话,没有相关的具体约定,因很难计算户口不能迁移所带来的损失,将会给诉讼带来很多麻烦,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上述的预防措施是很必要的。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总部)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房产纠纷专家
张仁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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