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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1-08-11    作者:110网律师
 法官和律师,一个是居中裁判案件,一个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其分工不同,但都是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维护者。然而,少数法官、律师忘记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背离了自己的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心理失衡,私欲膨胀,崇尚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追逐名利,经不起考验和诱惑,最终走上了违纪违规、甚至违法犯罪的道路。去年全省法院违法违纪的法官,一半以上都有接受律师、法律工作者等诉讼代理人的贿赂、吃请的问题。如何正确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相互之间的关系,本文对此作一番探讨。         一、法官与律师关系的现状透视     (一)非正常关系的表现     在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法官和律师这两大群体中的绝大多数成员能遵循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绝大多数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总体上是适应的,也是健康的。但也有小比例的成员相互之间交往过密,形成所谓的利益共同体,损害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利益,使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非正常化,主要表现为:法官私下接触会见律师,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业务,向律师泄露案情或为律师打听案情,向律师“借用”交通工具,接受律师的吃请或由其支付的高档娱乐消费,到律师处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等。这种法官与律师之间不正常的关系现象,也就是通常所折射出的“三同”(同吃、同住、同行)和“三案”(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现象。这种关系现象,公众深恶痛绝。从几年前的武汉中院法官腐败案,到安徽阜阳中院法官腐败案,都说明法官与律师的“亲密接触”行为是产生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无良法官已和“讼棍”律师、“讼托”联手织就了一张“黑网”,使法官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更具市场化”。律师们以办案法官朋友的身份通过各种途径向法官行贿,其花样繁多,送代金券、购物券、打牌故意输钱等,或者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介绍当事人直接跟法官私下接触,由当事人给办案法官直接行贿。     (二)非正常关系的成因分析     肖扬指出,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一种职业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只能在法庭上才体现,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才存在。然而,在法庭以外、案件以外,法官与律师这种关系已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其他社会关系,并已影响到职业上的相互关系。导致这种不正常关系的发生有以下几种原因:     第一,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在诉讼中不是把主要精力用于研究案情提供证据和适用法律的建议,而是为打赢官司,想方设法打通法院门路,为了赚钱而不择手段。有的律师整天琢磨同法官拉关系、搞公关,有的律师充当腐败源,利用支付介绍费、咨询费、案源费、回扣、提成等手段腐蚀司法人员,干扰法官的依法办案,在败坏社会风气方面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     第二,一些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甘愿自我贬低法官的崇高形象,经常与律师吃吃喝喝,晚上在娱乐场所消磨,有的主动要求律师报销费用,或向律师介绍案件从而收取费用,或向律师透露合仪庭、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内容,利用职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第三,中国是人情社会,许多法官和律师都是土生土长,沾亲带故,有关法律又缺乏必要的交流与回避制度,同时司法领域存在有理也打不赢官司现象,所以有理无理都要找关系。   第四,法律不完善。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回避制度,没有规定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它处在依法回避的盲区和边缘地带;我国没有陪审团制和三审终审制的制衡,法官行使权力受律师不当影响的风险相对大。如刑事案件,法定量刑幅度过大,证据规则不完善,能否定罪或保住性命等,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也使一些律师积极与法官“勾兑”,争取对当事人有利结果。     第五,律师服务商业味太浓。首先,律师的目标是打赢官司,获得收入。而法官手里有裁判权,难免出现律师沟通法官,用当事人的钱换取法官手里的权。其次,辩护、代理行为还是不少律师的一种谋生手段,在诉讼中,律师不仅仅是诉讼代理人,在为被代理人谋利的同时,也在谋取自身利益。在谋取自己利益时,常常背离维护司法正义的职责。第三,目前所谓的“风险代理”在律师界很盛行,在“风险代理”中律师是在为自己打官司。律师利益的实现,离不开法官的裁判。在具体案件中,或败诉或胜诉,取决于法官的裁量。从为自己打官司的角度来看,律师就会想方设法影响法官,使自己的意见,理由尽可能地被法官采纳,使法官自由裁量的天平向自己倾斜。     第六,法官心理失衡。法官缺少一颗平常心,不能正确看待其与律师收入上的差距,在与律师交往中常常会产生心理失衡问题。就总体而言,基层法官的收入远远不如律师,他们面临的工作压力又非常巨大,与同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相比,法官付出多而回报少,而律师的代理费远高于法官的工资,这就使法官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为了弥补心理上失衡,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司法权为自己谋利,而律师出于个人的不当目的也乐于与法官配合。     二、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的对策     2004年6月3 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就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交往作了明确要求,其中一个重要的规定就是建立法官与律师间的隔离带。今年2月26日,公丕祥院长在省法院机关干警大会上的讲话中又强调要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及律师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建立起一堵“防火墙”或“隔离带”,一些法院相继出台了一些措施,如出台了《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若干规定》、《法院与司法局联席会议制度》、让每个法官以及离退休人员积极如实填写《法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统计表》、《干警与律师特殊性关系登记表》或《离退休法官从事律师职业统计表》,对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的法官以及退休两年内从事法律服务的老法官的统计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等,对法官与律师关系进行约束,但尚未达到预期效果。为此,还应采取综合治理,多管齐下的办法,自律与他律并重,监督与惩罚并举。     第一,要让法官要务必珍惜来之不易的权力。既然选择了法官的职业,就要严守《法官法》中“法官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及有关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最高院“四项制度”、“江苏省法院系统“六条禁令”、党政机关“十条禁令”以及上级法院和本院制定的廉政方面的规章制度。在目前法官与律师收入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下,容易形成“权钱交易”,但是这种交易是见不得人的,是带有很大风险的。法官可能因为一次与律师的不正当交易而自毁大好前程,不仅法官之位不保,甚至连自由和性命都不保。“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教育法官务必牢记在心。     第二,要为法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了使广大法官专心审判、安心审判,法院要为法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通过正常渠道提高法官的待遇。“仓禀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要给法官以与其崇高地位相适应的政治、经济待遇,使其安心司法事业。     第三,建立独立审判的运行机制,减少法官与律师不当交易的机会。目前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不规范,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健全的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运行机制,法官与律师的交易机会随时随处都有可能发生。因此,必须建立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运行机制,一切诉讼问题都必须在法庭上解决,把法官与律师做交易的机会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四,扩大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 “没有监督,法官难免专横跋扈,司法难免失去公正。”人民法院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目的就是要让审判活动置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除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外,法官作为党员干部,也要接受党政纪检部门的监督,同时人民法院应欢迎广大律师来监督法官。因为律师是案件审判的亲历者,对法官的所作所为最了解。法官只要与其中一方律师有不正常的关系,另一方律师就有权揭发、检举。     第五,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党风廉政纪律规定,完善院、庭、室、科、队领导的“一岗双责制”,强化归口管理。院长与副院长,副院长与各部门负责人之间分别签订目标管理和廉政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规范队伍八小时外的管理和法官与律师关系,加强社会监督等制度,严格审判纪律和工作纪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队伍的纯洁。同时严格执行最高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意见,防止法官与律师结成利益同盟。通过建立当事人、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监督网络,及时收集信息,对那些颠倒黑白、弄虚作假、贪赃枉法的法官,坚决查处,决不姑息。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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