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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关系之管见
发布日期:2011-05-0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目前律师与法官的关系还是较好的,尽管两者不论是在法律地位上还是诉讼地位上所处不同,但律师能尽力把事实和法律展示给法官,法官也能比较认真听取、重视、采集信律师的意见。但两者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不少。
【英文摘要】Now lawyers and judges relationships or better, although both both in legal status in a position or litigation place is different, but lawyer can throw facts and law shows to the judge, and the judge also can compare listen carefully and seriously, acquisition letter legal advice. But both existing prominent problems too many.
【关键词】法官律师
【英文关键词】The judge lawyer
【写作年份】2011年
【文献编号】201102

【正文】

  Now lawyers and judges relationships or better, although both both in legal status in a position or litigation place is different, but lawyer can throw facts and law shows to the judge, and the judge also can compare listen carefully and seriously, acquisition letter legal advice. But both existing prominent problems too many.

  目前律师与法官的关系还是较好的,尽管两者不论是在法律地位上还是诉讼地位上所处不同,但律师能尽力把事实和法律展示给法官,法官也能比较认真听取、重视、采集信律师的意见。但两者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不少。

  从职业上看律师和法官都是法律人,但二者的关系,法官是老大哥,律师是小弟弟,小弟弟必须绕着老大哥的指挥棒转。

  律师努力企图说服法官,但法官不一定接受律师的观点,不管律师的观点是对还是错。如果律师反复强调某一事实和法律问题,得到的将是法官难看的脸,甚至是受奚落。

  律师办理了一个案子,有一定甚至颇丰的收入,而法官办了一个案子,不一定就有收入,如果有收入,可能就是违法。因而法官对此往往耿耿于怀,甚至产生疾妒的心理。似此,有权力确定案件胜、败的法官,却没有仅对案件的胜、败起辅助作用的律师的利益,这难免有时有个别法官会对律师产生一种逆反心理 ,甚至个别法官在当事人要聘请律师时,露骨的说:请律师的钱拿来请我们法官更实惠、更见效。

  律师办了一个案子,其服务费基本归办案律师所有,故律师为了增加收入,总希望办多多的案子,收多多的服务费,特别在律师收费中,可以采取风险收费,故律师要胜诉,难免要努力使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这样,个别律师有时不是以事实和法律说服法官,而是采取对法官低三下四、大献殷勤、充当掮客、甚至行贿法官。但不管效果如何,律师总是给法官和知情者留下不良的印象。

  律师在办案中,是尽量使委托人得到最大的合法的利益,且律师较多的听取、接纳委托人的观点,故对案件的观点往往偏向或倾向委托人,这必然与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产生看法上的冲突,甚至有时法官的观点已是偏向委托 人的对方,这时侯,律师成了法官的不受欢迎的人。这时律师的陈述不是被不断的打断就是被法官制止。如一个案件律师在陈述观点时,阐述了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法官连听完这一条文都不耐烦,打断斥责:法律我们岂不懂,何用你说。诸如此类等等。

  为使律师的事业得到发展,使法官与律师形成正常法律人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

  1、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积极学习党在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律师的整体素质,使律师做到与时俱进,与党和国家保持一致性。

  2、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律师洁身自好,对法官的关系做到不亢不卑,摒弃与法官拉关系,走后门等不正之风。

  3、充分协调好各个部门的关系,特别要争取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视和支持,为律师的工作做后盾。

  4、争取得到人大、普法机关的支持,对新的《律师法》以及在适当时机对广东省实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普法,以使社会特别是公、检、法机关多点获知律师的权利,以改变原律师法在对律师权利上的后退规定所引起的不良严重后果。

  5、对个别违纪违法的律师,该批评教育的批评教育、该惩戒的惩戒,严于律己,增加形象。

  6、对能以正确方式,争得律师应有权利的律师及其做法,及时表扬、推广,形成一股正气,减少“侵犯了你律师的权益你也无法”的不良观念。

  以上粗浅看法,冀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作者简介】
黄泽淳,基层法律援助处任职。

【参考文献】
黄泽淳 — 论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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