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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需警惕,法官揭秘“黑律师”三大危害
发布日期:2011-04-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黑律师”是指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但打着“公民代理”旗号专门以公民身份或者以种种手段冒充律师为当事人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服务,从中牟利的非法律代理人员。“黑律师”法律知识较弱诉讼技巧很差,为谋取利益经常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人民法院公信力,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需引起注意。
危害一、“ 人间蒸发”,收到代理费后人去楼空。

案例:小张是个来京做生意的务工人员,由于买家拖欠其货款并表示拒绝给付,小张决定到法院起诉。由于自己不懂得法律知识,又不想多花钱请律师,就找了一个到处发放名片自称专业律师保证打赢官司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并交了几百元代理费,后来代理人也立上案了,小张想当然的以为自己不用管了,就只等着胜诉判决然后拿货款了。然而代理人签收开庭传票后却没有在正式开庭日到庭应诉,导致小张的案子最后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后来,小张按照代理人留的电话和地址去找根本就联系不上。

法官解析:采用这种手段的“黑律师”大多无固定居所或只有临时住所打“游击战”。他们往往收费低廉,但他们有自己的一套理念就是“薄利多销,以量取胜”。 他们往往在收取当事人代理费用后,就开始避而不见,玩起了人间蒸发。由于其没有固定办公地点,所以当事人事后也不好寻找,另外,当事人也往往因代理费不高,不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寻找,就不了了之了。

法官提醒: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聘请代理人,最好到正规律师事务所,要看律所是否有相关证照,应要求律师出示其律师职业资格证。不要为贪图代理费便宜就委托没有固定办公地点或者只有临时办公地的“黑律师”进行诉讼。如果经济困难符合相关条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般在法院立案大厅都有正规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方式。

危害二:“无中生有”,欺骗当事人。

案例:小刘经营钢筋买卖生意,在一起案件中因为被告不在北京,被法院告之应当到被告住所地所在法院起诉,但是小刘听从“黑律师”意见坚持起诉,并且对法官意见很大。后来,经法官反复释明,小刘向法官道出其中原委,原来是代理人跟小刘说“我跟法官很熟,还请法官吃饭了,现在法官又让到别的法院起诉应该是对方又找人了”。当法官问小刘为何轻信代理人说的话时,小刘说,第一次谈话时,代理人称呼您为哥,而且他知道你们好多人的办公电话,我就信以为真了。

法官解析:“黑律师”经常利用法院网站或者公示栏来熟背法官姓名熟记法官相貌及办公电话,带当事人见法官,一见面就和法官拉近乎,装作与法官很熟的样子,称法官为某某哥、某某姐等,其实法官根本就不认识代理人。而当事人一看代理人和法官确实挺熟,就相信了。

法官提醒:在诉讼中,不能相信“黑律师”所说请法官吃饭了,有熟人在法院等言语。”黑律师”经常以请客、拉关系为名滥收费用,且往往将其自身存在问题,推到对方或者是法院的身上,无端制造当事人和法官的矛盾,损害人民法院公信力。

危害三:“能力平平”,难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小马因为一件债权转让纠纷案被新债权人诉至法院,小马觉得自己没有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应该不会承担责任,但还是有点不放心,就请了一个自称很专业的”黑律师”为其代理人。案件审理中,法官主持调解,原告表示可以给几个月的履行期限,并可以考虑适当降低本金,但小马的代理人仍旧坚持拒绝调解,经法官做工作仍旧不同意。后来,这个案子最终法院判决小马按照借款协议载明的本金承担履行责任并且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小马根据代理人意见选择判决解决此案,最终的法律效果显然比调解差很多。

法官解析:”黑律师”在分析法律关系能力、调查取证能力、引导诉讼能力、法庭辩论能力上较差,经常导致原本可以胜诉或者部分胜诉的案件最终没有得到法律支持,由于缺乏职业道德的约束,黑律师在诉讼中往往表现出超常的随意性。一方面,动辄指责对方律师和法官有问题,向自己的当事人显示高超的诉讼技巧;另一方面,全权代理己方当事人的决断,不允许当事人有不同意见,为了多赚取代理费而拒绝调解。对于法官的释明,公民代理人也往往置之不理,并向当事人恶语中伤法官,更有甚者曲解法律,挑唆当事人信访、缠讼,造成当事人无端的经济损失和讼累。

法官提醒:不要轻信”黑律师”的说法,打官司主要看证据,切不可被”黑律师”鼓吹其有高超诉讼技巧、有熟人在法院等谎话所蒙蔽。当事人在调解中要多从和谐、效率、诉讼成本角度上出发,在对待判决上要多从证据和法律关系上出发,且不可盲目听取”黑律师”所言曲解法律提出无理要求进,以免造成更多大的损失。

如何识别”黑律师”:

一、正规律师都有律师执业资格证,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律师执业证号码到北京市司法局网站上查询其真伪。

二、正规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接待当事人,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出具相关手续;而”黑律师”一般选择旅店等非正规场所接待且经常不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更不向当事人出具相关手续。

三、正规律师收费会给当事人开具正规发票,”黑律师”一般出具收据、白条。

忠告:请远离”黑律师”,珍视诉讼权利,保障合法权益。

作者:张海波 谢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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