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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故后才代办保险,代理人如何担责
发布日期:2011-08-11    作者:王振兴律师
    侯亚军 苏建召
  村民姜某是A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唐某的老客户,唐某多年为姜某办理A保险公司一年期个人意外伤害险。原保险合同即将到期时,唐某要求姜某续保,并向姜某推荐了“太平安宁”个人意外险。2010年8月6日,姜某同意并向唐某支付100元保险费。同年10月12日,姜某因交通事故致残,先后花费医疗费用6万元。唐某得知后,于同年10月14日急忙在B保险公司为姜某投保了“太平安宁”个人意外险。该险种保险费为100元,保险期限一年,保险责任最高限额为2万元。后B保险公司以姜某系在事故发生后才投保为由拒绝理赔,姜某于2010年12月25日将B保险公司和唐某一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唐某在“太平安宁”保险限额内赔偿姜某损失2万元,B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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