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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发布日期:2011-0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规定该八种犯罪的原因:普遍性、易模仿、反伦理性、危害性。

  2、如何理解该规定?只要实施了八种行为即可,所定的罪名也仅为八种罪名,即: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例如,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不作评价,仅评价故意杀人行为,当然定故意杀人罪。

  3、具体展开

  a.故意杀人。包括所有的故意杀人行为行为,即使故意杀人行为触犯了其他法条,也定故意杀罪,除非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的其他行为。

  b.故意伤害。同上c.强奸。包括普通强奸,也包括奸淫幼女。与幼女交往密切,自愿发生性交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d.抢劫。不仅包括刑法第263条的抢劫罪,还包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这些物品也具有财物的属性。

  不成立刑法第269条所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暴力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e.贩卖毒品。仅对贩卖毒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基本性质相同危害程度相等的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的行为(《刑法》第347条)则不负刑事责任。

  f.投毒。包括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名: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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