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解释(二)的立法本意,离婚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订立,立约双方即应当遵守,但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如果当事人对于离婚协议订立后一年内,由于履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没有致使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请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解释(二)中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
王维琼律师,执业证号 14104 2011 1185 7548,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王律师为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在婚姻家庭纠纷方面尤其精通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婚前财产认定、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解决、第三者过错责任归责、离婚协议、离婚诉讼、遗产分配、遗嘱见证、继承权等纠纷都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王律师善于运用诉讼技巧和独到的全方位思考,准确把握案件的切中要害之处和主要的诉讼争议焦点,并巧妙运用诉讼技巧取舍案件中恰当的证据,能够从一开始接触案件就引导当事人选择正确务实的处理方案,节省精力和财物。寻找最利于当事人的解决方案,因此王律师代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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