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1-08-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科学性原则
理性化:①法律是一种有确定性、明确性、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它的制定是建立在人类能够鉴别、判断客观事物真理基础之上的一种高度自觉性的行为。②理性化是立法的基础性和根本性要素,是科学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合理化:同理性化相比,合理化则更进一步地体现了科学性原则,合理性是对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恰当界定。
主观符合客观:法律既不是纯粹主观的,也不是纯粹客观的事物。是一种主观同客观、理性和经验相结合的产物
民主性原则: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贯彻民主原则具有非常广泛和深刻的意义,它除了维护民主本身的价值外,还对平等、自愿、自立、自由、法治奠定基础。
只有民主,才能为公民提供一个平等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机制。
民主可以为公民提供自愿和意志的机会,自愿地从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事项。
民主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民及法人的自主性
民主为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提供保证。没有民主便没有自由
对于法治,民主更为重要。法治作为一种社会形态,治国方略,价值选择,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只能导致专制。民主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形式,为法治奠定基础。民主的实现也离不开法治,法治是民主的实现形态)
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原则
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的生命之源,法律惟有稳定才有效力。但是社会是不断变化的,为协调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稳定性与适时性相统一的原则。
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和颁布,必须保持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决不能随意修改、中断、废弃;在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法律时应注意保持与原来的法律的承继关系。
适时性原则,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法的制定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制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是由法本身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主体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 (法制统一原则是立法合宪性原则的继续,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整个法律体系内各层级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相互一致、相互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