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入世条件下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统一
发布日期:2011-08-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摘要:中国入世,为司法教育和司法考试带来了机遇,也提出了挑战。如何从理念和制度上进行改革,使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实现二者兼容,服务社会,解决实际问题,实现法制是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WTO对我国司法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影响入手,对目前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现状进行了剖析。通过对国外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统一情况的借鉴,提出了如何完善司法考试,改革司法教育,从而使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统一,实现良性互动。
关键词:入世 司法考试 法学教育 统一
Study on the Combination of the Legal Education
and the Judicial Examination under the
Condition of Accession to the WTO
Hu Shaoe Cao Peizhong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Laws, Shando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handong,Taian,271000,China )
Abstract: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TO brings the chance for the legal laws and the judicial examination, as well as to challenge. How to reform from the ideas and the system to makes the combination between the legal education and the judicial examination to service the society and resolve the practical issues and achieve the legal management, an important issues. In the paper, from the WTO’s affection on the China legal education and the judicial examination, the present institution of legal education and the judicial examination is analyzed. Via the foreign lesson for the combination of the education and the examination, how to improve the judicial examination and reform the legal education to combine them and achieve the double motion well promote.
Key words: accession to the WTO judicial examination legal education Combination
一、 入世条件下我国法学教育现状
2001年12月15日,中国政府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第143个成员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从此中国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历史潮流。
近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③有了长足的发展。入世条件下我国法学教育现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法学在中国越来越成为一门热专业,全方位、多层次、大规模的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基本成型④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的增加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法学在中国越来越成为一门热专业,全方位、多层次、大规模的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形成。据统计,目前我国高校中有298所本科以上的政法学院,有历史悠久的,也有一些实力不很雄厚的。
现在,法学院系仍呈上升趋势,法学招生人数不断增多。在法学教育的考试中,存在着校内考试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两种形式。法学教育的蓬勃发展为我国提供了大批的优秀的法律人才,从而促进了我国的法治发展,为司法考试提供了基础和前提,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也应看到,当前的法学教育仍存在着大量的有待解决的问题
第二、法学教育行业多而杂,实力参差不齐。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机构除了普通高等院校和综合大学中的法学院系以外,还有中专、高职 以及分别隶属于公、检、法系统的培训机构。由此导致了法学教育层次的多样性。
除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学本科、硕士(包括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博士这三个层次外,还有大专,中专甚至高职等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及法律职业考试。这些成人教育大多是一种“买卖文凭”的交易,大专、中专、高职等教育根本无法胜任传授法学知识,培养法律人才的重任,且其生源水平低。⑤这种不管是否具有设立法学专业能力而“一哄而上”的现象必然导致法学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的颁发标准差距甚远,使其效力在人们心目中有所降低。
由于来自不同层次、非正式的法学院毕业生的冲击,正规法学院系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受到了很大影响。本科法学教育是一种专业性很强,层次较高的教育,并不是什么单位都可以办的。还有一点就是法学教育发展的规模要与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相适应,而不能出现“供过于求”的现象,造成法学教育和法学人才的浪费。目前,法学教育出现了“过热”状况,一些学校,单位不具有办学条件而大办法学教育,不但使学生学不到应有的知识,也使毕业生出现了就业难的后果。同时,一些单位的法学教育商业性倾向十分严重,破坏了法学教育在社会上的地位
第三、法学教育严重脱离实践,违反法学学科的教育规律
无论是专门法律院校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还是综合大学法学院(系)的毕业生,都不能很快的适应实务部门的工作。他们一般需要三四年以上才能适应审理案件、处理案件、代理各种法律实务的需要。这些学生缺乏实际运用能力。⑥这是由法学教育与实践的脱节造成的。现阶段的法学教育侧重于学术培养,偏重于对学生的法学理论、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的解析,往往忽视了对学生的司法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忽视了法学是一门应用学科,有很强的实践性这一特点。
近代法律教育家阮毅成曾批评过这一现象。他认为在“条文主义”的法律观念下,只能培养出一些“墨守成规、不知活用的谨愿之士,除条文外不知有其他学问的偏倚之士,对于现代法令不解善恶、唯知遵守的保守之士,对新发生的事实与思潮格格不入、毫无汲取进步的可能的凝结之士。”⑦并且,本科教学注重“教”,忽视了学生的自学,使学生缺乏创新能力、实践能力,造成学生不会办案、起草法律文书。
第四、学生对新兴领域的法律了解不够,学习缺少主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调整对象的扩展和功能的延伸,尤其是在入世条件下,知识产权、商业谈判、企业兼并、证券金融、国际贸易等方面的法律是十分重要的,是法律毕业生能否就业和适应现代社会的关键。
但是,由于教材过旧,而老师知识未能及时更新,并且重理论轻实践,使学生对这些领域的法律知识了解不多。⑧当前的法学教育更多的是关注现实的立法,是现行立法的诠释,教学内容缺乏前瞻性,甚至由于法学门类过于细化,使课程内容有一定程度的重复,影响了法学本身的课程魅力。⑨
第五、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出现“双学校现象”。在有些高校,尤其是南方高校,学生为了通过司法考试,很多地方有“司法考试冲击班”“速成班”等临时学校,这些学校在司法考试前尤为兴盛,几乎成了法学教育的主角。这些学校以“通过考试”为宗旨,传授司法考试技巧,给正规院校的法学教育带来了很大的冲击。⑩“上一天冲刺班胜过苦读三个月”,这也是当前我国司法考试“冲刺班”的广告。这不但给法学教育带来了压力,也使社会资源浪费。若不制止这一现象,对考生来讲,一旦正规院校教育不能提供符合司法考试要求的标准时,法学院的毕业证、学位证的含金量就会大为减少,必然会大面积的放弃理论志趣,转向有利于应试考试的务实作风,使学院式法学教育“空洞化”。11同时,“双学校”现象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对学生来讲,既要通过正规教育来取得学历、学位,又要参加临时学校的考前突击,争取在司法考试中胜出,负担无疑是沉重的。而社会上存在着两类学校传授同一职业的技能,形成重复教育格局,这也是有很大的负面效应的。12
正是由于法学教育的“应试教育”导致法学毕业生的能力片面化和结构单一,例如,重视“记”一直是文科学生的通病。澳大利亚教授Craham broan在谈到对中国法学院学生的印象时说,他们的记忆力是超强的,但缺乏分析问题的能力。13由于司法考试是笔试,“背”和“记”更成为了通过的关键。这就使毕业生只知道背诵法律条文,不知道法律间的联系和沟通,只知道生搬硬套法律,不会灵活运用,造成了能力的欠缺,不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一些学校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大量删减公共课,影响了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又由于笔试的固有的局限,更不可能考察出应试者的道德水平,低道德水平高分通过的人也是有的14,这势必会给法律职业人员的形象造成不好的影响,也会使统一司法考试在人们心目中大打折扣。
二、入世对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影响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影响到我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WTO庞大的规则体系和法制统一、司法审查等原则及各种体制,使我国的法制建设、司法工作及法学教育面临严峻的挑战,同时也为其发展提供了机遇。
WTO对法律人才有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法学教育顺应时代的要求进行改革。经济的入世必然导致法律的全球化,这就使各成员国法律要向世界开放,要增加法律的透明性、可预测性、可计算性。法律将会超越国界,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界限,特别是涉及商务、金融、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界限将日益缩小和淡化。15
第一、中国入世首先是人才和观念的入世。WTO给中国法律人才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此条件下, 中国的法律人才必须具备WTO法律人才环境下的世界人才的特点,就是说入世使得中国的法学教育在培养人才方面应该具备培养现代法律人才特征的能力。现代法学教育在入世条件下对于人才具有以下要求:一是专业性,即要求系统的掌握法律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二是综合性,即在精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要了解医学、工业生产等方面的知识,这是很好的处理各类案件的前提。更重要的是要有相当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以利于对外交流和借鉴经验。三是要有创新意识,即要有创新的理念,在法律工作中能具体的进行创造性劳动,独立思考。有批判思维;四是要有先进的知识,WTO法律人才是众多法律人才中的佼佼者,对WTO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则有了解,并能够很好的运用到实际案件中。16这一要求使法律工作只能由法学专业技术的人员才能有效提供,缩小了法律职业者的来源范围,有利于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入世对于中国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提供了世界性的环境,推动中国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司法面向世界前沿。
入世给法学教育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对外交流,吸收国外优秀办学经验的机会。同时,它对一直以来重理论轻实践,对外语和计算机要求不高的法学教育来讲是一个挑战。法学教育如果很好想生存下去,必须进行改革。法学教育要树立全球意识、国际意识,加强素质教育多进行法律技术的训练,多开设涉外法律课程,抓好外语,计算机,加强学生对WTO规则的认识,培养具有良好人文素质与知识结构的合理的专家型、复合型人才。
第三、入世对我国的司法考试影响是巨大的。我国目前才举行了两届统一司法考试,考试的制度不是很完善,且与法学教育有不接轨之处。17入世使我国的司法考试能借鉴国外的法学教育和考试模式,完善我国的司法考试。对司法考试来讲,入世带来的最明显的变化就是考试内容的改变,司法考试面对入世,顺应要求,必然会加大对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法律制度的考察。比如说关贸总协定(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R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备忘录等。18从而培养适应入世的法律人才。
三、入世条件下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统一
(一)、统一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颗粒论和社会基础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为法学教育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为法学教育提供了教育社会效果国家评价的机遇。
首先,它提升了法学教育的地位。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使法律职业成为一个更令社会关注和重视的职业。一般情况下,专业教育在社会中的地位高低与其职业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受关注的程度成正比。也正是因为司法考试提高了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本科以上学历的法学者才可以报考),从而凸显了法学教育的重要性,法律职业所承担的责任的重大,使法学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得以提高。
其次,也是更重要的一点,它解决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间的脱节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本科教育并非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更不是唯一条件。这就使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之间缺乏制度联系,不能使二者有机统一,这是由我国的法律职业制度存在着法律非职业化造成的。19
统一司法考试确定了应试资格为法律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者,确定的考试内容充分考虑到了法学教育的核心课程体系,将范围定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几个方面,充分体现了法律职业,尤其是法律职业家队伍建设与法学教育间的制度联系,为解决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长期的相互脱节的突出问题奠定了制度基础。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它可以将现代法治所需要的人才选拔到法律职业队伍中去。法学教育必然会依据考试的内容、形式办学,从而解决了与实践的脱离问题。
再次,就是统一司法考试的推行有利于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就业形势的好转。根据新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律师法》,今后所有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初任律师都必须首先通过统一司法考试。这就使不符和职业要求的人员被拒之门外,在内行人与外行人之间建立了一道屏障,保证了法律职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处于高水平。也有利于法官、律师、检察官在案件上的认识的趋近,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提高办案效率。同时,有利于五花八门的法学院校的秩序化,正规法学院系毕业生就业。20
(二)、统一的举措和方法
在入世条件下,如何对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进行改革、调整,使二者有机统一,这是关系到中国法治发展的关键。在对司法考试完善的同时,对法学教育的改革是关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转变观念,统一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的内容,统一到社会实践的角度。法学教育要发展,必须首先明确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研究人才还是法律实务人才。
笔者认为在本科阶段应以培养法律实务人才为目标,培养直接可以从事司法工作的,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广泛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的法律实用型人才。在硕士研究生阶段,可以将一部分学生培养成研究型人才。对将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学生要重点培养其法律运用能力,以保证其很好的适应实际需要。在美国,各法学院以培养法律实务人才为目标,而律师是从事法律实务人才的典型。
在这这点上,美国各法学院大力提倡案例教学法,以培养能尽快适应律师实务需要的律师展开的。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也将培养大量的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作为其法学教育的目标。我国在重视培养学生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应当顾及学生多方面素质的提高。中国近代法学教育家邱汉平曾说过,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才,要认识时代的精神及时代的倾向,要了解法律的旨趣及现行法的文义,要熟谙审判方式及应用心理学,要知悉人情世故及社会的复杂组织,要有道德涵养并能舍弃小己。21高素质,全方位的法律人才才是法学教育要培养的目标。、
第一、 对办学主体资格严加限制,建立严格的办学主体资质制度,从教育源头上严格控制。
法学教育不仅是对法律知识的通识性传授,更主要的是一种职业性教育,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要对法学教育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要对法学院系的设立,考核实行适度的标准调控和管理。对办学资格的审核,不能只根据法学院系的师资力量、藏书数量这种传统的方法来评价,更重要的是对它的运用现代化的手段程度、生源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内部管理、经费以及对外交流等情况进行评价。对不符和条件的要予以撤消,以减轻当前法学院系过多,学生数量剧增,质量不高的情况。
第二、进一步完善教学内容,更新,设置合理及时的法学内容,加大法学实践教育的环节和内容。面对入世和司法考试,法学教育的课程内容过于陈旧,教材普遍老化。现在所用的教材往往是若干年前所编撰的。实际上,很多法律规定已经修订,许多理论也已经有了新的发展。在司法考试的要求下,学校要重点开好14门主干课程。同时,要允许各院校开设有特色的课程或编写有特色的教材,以防“千篇一律”。适应入世对人才的需求,要开设与WTO有关的课程或专题讲座。不仅要把“世界贸易组织法概论”列为主干课程,而且有条件的法学院系也要开设若干与WTO有关的专题讲座,如,WTO规则,入世的挑战与机遇等,以使法学学生对WTO及其规则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在课程设置上,如何将14门主干课程及其他课程设置调适的更合乎法条理解和记忆的需要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第三、更新教学方法,增强法律全球化意识。过去的法学教育多采用黑板式、“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对学生的实务技能未能很好的训练,阻碍了学生的创新能力的发挥,不利于理论与实践的统一。
积极借鉴法制建设发达国家的经验。在这一方面,英美等西方国家是做的很好的。对英国来讲,法学教育在培养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育评价以及素质能力培养方面是有自己特色的,但其主要特点还是法律理论的学习与法律实践培训的相结合。在德国,对法学毕业生进行实务训练通常需要经过五个阶段,分别是在民事法院、刑事法院、行政法院和律师事务所工作阶段以及自由选择工作阶段。以此来保证学生能在所有法律涉及到的领域内工作过。22另一方面,法学教育应当多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进行授课,实行网上教学,使学生接触到生动的案例。有条件的学校要推行双语教学,使学生既了解WTO规则,又有较好的英语应用能力。多让学生进行司法实践,鼓励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应用、非诉处理谈判技巧等课程。法学院系要多与国外法学院校合作办学,互派留学生,加大外国留学生的比例,以学习外国的先进教学经验,提高学生的外语水平和使学生对国外法学及WTO规则有更加深刻的了解,培养WTO法律专才。
第四、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水平。目前,不同的法学院系的教师水平差距甚远。有很多法学专业教师为法学本科生毕业,知识面不广,水平有限,对法学研究不够。俗话说“名师出高徒”,没有“名师”何来“高徒”?一些法学专业教师撰写论文,出版著作只是为了应付评职称,并且其注意力更多的是放在理论研究中,对实务中的问题不太关注,致使接触到的实际司法活动少,没有有效的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导致自己缺乏法律运用能力。没有法律实践,他就很难把法学理论生动而适用的传授给学生。相比之下,世界一流的许多大学,如美国的哈佛大学,耶鲁大学,英国的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的法学院教授都会抽一定的时间从事具体的律师实务。23
第五、对办学主体资格严加限制,建立严格的办学主体资质制度,从教育源头上严格控制。
法学教育不仅是对法律知识的通识性传授,更主要的是一种职业性教育,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要对法学教育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要对法学院系的设立,考核实行适度的标准调控和管理。对办学资格的审核,不能只根据法学院系的师资力量、藏书数量这种传统的方法来评价,更重要的是对它的运用现代化的手段程度、生源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内部管理、经费以及对外交流等情况进行评价。对不符和条件的要予以撤消,以减轻当前法学院系过多,学生数量剧增,质量不高的情况。
第六、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建设中国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制度。
在国外,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方面是有一些经验可以借鉴的。虽然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有不同的高素质法律职业者的培养模式,但是,都区分了重基础素质的普通高等教育和重专业技能的系统职业培训。其中基本素质包括人文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则是指法律实务技能。在美国,法学教育是以其他学科专业教育为前提的,即学生首先获得非法律专业的学位证才可以进入法学院。它是一种四加三年制(非法律专业四年,后三年法学院培养),只有大学法学院学生才可以参加司法考试。美国的三年J.D.的课程设置很值得参考。J.D.第一年学习基本理论课程,包括宪法、法理学、法制史、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年侧重于案例的学习,涉及商法、税法、知识产权法、遗产法、侵权法等;第三年主要训练学生如何当一名律师,包括模拟法庭训练,参与承办案件,也包括对学生律师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
德国、日本、法国的法律职业者的素质教育在大学法学院完成,系统的技术培训在通过统一国家司法考试后由司法官研修所或法官学院来完成。我国还没有专业技能训练的专门阶段,专业技能也是在大学期间进行的。因此,大学期间的法学教育更为突出。要使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有机统一 ,要对当前的司法考试进行完善。司法考试中应当增加主观题的比例,从而加强对考生主观能动性的考察,避免考试所带来得固有弊端。同时,要加强对外语的测试,尤其是法律专业外语,从而引导学生向WTO法律专才方向发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四、 结语
对法学教育进行改革,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入世后能否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优势的关键。我国必须在改革法学教育的同时,借鉴外国经验完善司法考试,使二者有机统一。这一方面,已经引起了社会和法学界的重视,相信经过司法界和法学界有关专家和人士的共同努力,我国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会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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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双元,《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专题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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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WTO,《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R], //www.wto.org/english/thewto_e/whatis_e/10mis_e/10m00_e.htm. [6],China and WTO, (Accessed in January 2002), //www.moftec.gov.cn/moftec-cn/wto/. [7], 李龙《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R],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
[8],中国教育部,《中国教育与人力资源问题报告》[R],//www.sznews.com/n/ca171114.htm,accession in Aug. 2003.
①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2001学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
②曹培忠(1965-),男,山东农业大学副教授,律师、仲裁员、工程师、山东省高校就业青年导师。 澳大利亚英联邦国际经济法硕士Cth Aus.LLM。主要研究方向:WTO、国际经济法及欧盟法。
③ “法学教育从广义上讲包括针对本科.研究生的在校学生的法学教育,也包括成人的法学教育以及在职法律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张卫平《法学教育的反思与改革》载于2002年8月16日《检察日报》。
④ 参见谭世贵.黄永锋《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02年年会论文。
⑤参见谭世贵.黄永锋《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02年年会论文。
⑥实际情况是学校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学习了14门主要课程,但是实践能力相对不足。导致现实司法实践和法学教育的脱节。因此,有关人事提出了所谓“诊所式教育”的理念。但如何处理实践和学习的矛盾,在目前的高等法学教育中存在这许多的问题。笔者注。又参见李龙《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24,第28。
⑦ 阮毅成《法律教育的失败及其补救》,转引自王键《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第344页
⑧ 依据笔者的社科课题《涉外诉讼和中国法学教育的应对》(20036)山东农业大学社科博士基金的社会调查的又数据,53%的同学对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文件的原文没有涉及或阅读。笔者注。
⑨ “当前的法学教育更多的是关注现实的立法,是现行立法的诠释,教学内容
缺乏前瞻性,甚至由于法学门类过于细化,使课程内容有一定程度的重复,影响了法学本身的课程魅力。”孙国祥《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改革》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02年年会论文。
⑩参见何勤华、陈灵海《统一司法考试后的法学教育—机遇.战的分析和改革的策略》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02年年会。
11 司法教育和饿司法考试的关系是由于法学学科的两重性决定的。但是由于中国的国情和高校改革,尤其是就业方式的改变和社会对于人才的要求日趋严格, 社会传统的法学教育不能适应社会的要求,学生为了就业,纷纷加入其他培训的行列,出现了所谓“考试经济”。法学高等教育首先应当是高等教育,高等教育的社会职能就是培养人才,培养人才是现代高等教育的根本使命,其次是发展科技和服务社会。因此,现代高校三大职能就是培养人才,发展科学和服务社会。从这个角度审视中国高等法学教育,自一开始,就具有两重性。即法学教育应教授的内容,学院的性质,培养的目标是职业学院(professional school)还是研究院(research school)。这正是法学教育的职业培训和学术研究的对立,即法学教育的二重性。See Martin Lyon Levine: Legal Education, Dartmouth, 1993,p xiii.
12 参见徐鹤喃、郭立新《统一司法考试研讨会综述》,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第89页。
13 Craham Broan,Teaching Common Law in China,再于郭成伟主编《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中国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14中国的司法考试虽然有着严格的准入要求,但是面向社会各阶层的司法考试,人员成分复杂,影响司法职业人员的素质和形象。又于在日本就发生过所谓的“不良女子”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资格“一夜成名”的逸事。笔者注。
15 张之显《入世与法学教育改革》//www.edu.cn/20011221/3014828.shtml
16 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又很对多是世界发达国家的贸易规则的移植,要实现法律文化的本土化应当采取“拿来主义”, 因此,加快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中国略任务。
17司法考试成为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一个无奈的门槛:学生毕业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这对本来就十分紧张的高校就业带来说存在更大的压力。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中国的高等法学教育无论是课程的设置还是考试都表现出司法考试和法学专业教育相互分离的趋势。一方面,中国的高等法学教育有国家制定的教学标准;另一方面,司法考试的内容,又有较强的政策性,对国家的司法考试进行调整,考试的内容不具体,考试的时间和方式不具体,出现了一校两课现象,就是法学院校的学生不去上课,而去补课参加司法考试的现象。
18 转引自“法苑司法考试网”《2003年司法考试复习方略和应试技巧》
19 参见霍宪丹《构建和完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关键环节—论司法考试制度在法律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与作用》,载于《法学评论》2002年第4期第139页。
20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把其报名资格定为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这是实际上就预示着各种专科、中专、大专班以及高职等已经没有了发展前途,相对就业难得本科生来讲,其毕业生就业更是困难。
21 邱汉平《法律教育与现代》转引自王建〈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第324页。
22 德国的实务训练通常是:在民事法院工作6个月,在刑事法院工作4个月,在行政法院工作5个月,在律师事务所工作4个月,最后一个阶段是自由选择,可以在大使馆、企业或银行工作5个月。
23 参考张卫平《法学教育的反思与改革》《检察日报》2002-8-16
作者:胡绍娥 曹培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