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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
发布日期:2011-08-07    作者:110网律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因此,诉讼时效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权利是否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那么,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呢?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6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但,在交通事故索赔实务中,诉讼时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一、对于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与身体无关的损失,例如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等,诉讼时效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两年。
二、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例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但在一年内未治疗终结或在一年内未能定残的,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驶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即从治疗终结终结之日或定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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