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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定时限
发布日期:2011-08-04    作者:钱丹律师
 今天,有网友问我,公安机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定时限,究竟是多长时间?这个问题问得好,说起来还真不简单,因为对于这个问题的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着法律冲突。     就这个问题,我们现在展开来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在未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前提下,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审查不得超过12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内容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的人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这就出现了《刑诉法》与《警察法》两部法律“打架”的问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身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内容的法律,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而《警察法》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该法律规定留置这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属无效。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传唤、拘传超过12小时时,往往用留置作为超时的依据。这样,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关于传唤、拘传的时间规定就失去了意义。
    为防止警察随意留置关押公民,无辜者被留置的事件的发生,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自由权。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留置时间应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致,应改为1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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