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被告上法庭
业主拒缴物管费被物业告上法庭
2010-05-26 09:17:07
海口一小区近百住户入住4年没有拿到房产证
业主拒缴物管费被物业告上法庭
本报讯 住在海口金盘一小区的孟女士,与该小区近百业主一样,是在2006年购房入住该小区的,至今已经4个年头,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小区近百户业主至今没有拿到房产证。由于没有拿到房产证以及不满开发商委托的物业公司的服务,孟女士从2009年1月起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不仅如此,孟女士等80多位业主还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强烈要求现物业管理公司撤出小区。不料,小区物业公司还没撤出,孟女士却被物业公司以拖欠物管费为由告上法庭,物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孟女士偿还拖欠的物管费滞纳金等共计5001元。
记者 刘江浩 文/图
诉讼 物业状告一业主拖欠物管费
昨日早上,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海口金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状告该小区512房住户孟女士一案。
据物业公司诉称,2008年11月17日,小区开发商与他们签订《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委托该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与服务,他们公司也依照合同为小区业主提供了服务。可从2009年1月起,孟女士以开发商没有给她办理房屋产权证,现物业公司是开发商委托来管理的为由,拒绝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水电费。物业公司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只得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孟女士偿还2009年1月至2010年3月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248元,水电费944元,以及滞纳金2809元,合计数目为5001元。
辩护 物业费应该由开发商承担
对此,孟女士认为,根据《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综合验收或分期验收不合格的,业主委员会有权拒绝接受物业管理权,受访单位必须继续承担物业管理费用。而开发商未办理此相关手续,而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也未征求小区业主的同意,才使得小区业主反对并要求该物业限期撤离。
孟女士辩称,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为自行提供,应该由售房单位继续承担物业管理费,所以自己并不存在向物业公司支付任何费用的义务。
业主
小区不安全要求更换物业
案中被告孟女士告诉记者,几千元的物业费并非问题的根本。她向记者展示了一份限期撤离通知书,上面约有80位业主的签名,具体内容是:“由于你公司在管理期间聘用了不合格工作人员,给住户带来不安全……限你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前撤出该小区,妥善办理移交手续,我们另行聘请物业公司……”
据了解,该小区建成交付时间为2006年,最初,由开发商进行物业管理,后来开发商委托现任物业公司管理后,业主们逐渐出现反对意见。
该小区业主代表张女士等多位业主表示,他们所在小区存在安全隐患。305房林先生称,今年5月14日下午有陌生人敲门说要和他商量事情,估计是非正当人员,他予以呵斥。406房胡女士称,她家在小区内丢过两次自行车,还有其他业主也被盗过。此外,业主们反映小区避雷针、防护栏损坏,或涉嫌被人偷盗;而且有闲散人员入住小区配电房,等等。
物业公司
如直接撤离 小区没人管理
昨日下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金屋物业公司法人代表谢志强。针对业主提出的问题,他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在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小区应该由开发商进行代管,或者是通过开发商直接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如果是合法的业委会对我们物业服务不认可,可以沟通协调要求改正,有权利对物业公司招投标,如果改聘了新的物业公司,原有物业公司必须退出”,谢志强表示,他们现在不撤离的原因,是因为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没有通过房管局备案,不具备合法资质。
针对业主提出的相关疑问,该负责人称,治安问题是环境原因而且他们抓到过小偷,避雷针等设备损坏后他们已完成修复,业主称的闲散人员是他们的保安,现在已经从配电房撤出。他还表示,如果现在他们直接撤离,小区没人管理,他们也有责任,所以现在不能走。
龙华区房管局
该业委会目前无法备案
如果按照双方公开的说法,那么矛盾的焦点便集中在小区业委会方面。小区通过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为何通不过备案呢?
龙华区房管局分管副局长龙灼忠告诉记者,小区的入住率在80%以上,这一点并不存在问题。关键在于,该小区的分户房产证一直没有办下来,小区的面积目前也无法统一,使得业主身份等无法确认,在无法确认身份的情况下,“业主”选出的“业委会”也没有明确法律条文予以支持。龙局长表示,龙华区房管局成立时间不长,一直想为业主多做实事,但面对这种情况他们也心有余而力不足。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正在进一步修改中,而业主们遭遇的尴尬已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并正在进一步解决中。此事究竟如何解决,本报将继续关注。
律师点评
业委会是否合法
需进一步证明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张天翔律师(13707500017)表示,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委托,具有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办事规则及其修订草案并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执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代表业主订立、变更和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所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计划等职责。
张天翔律师指出,购房人入住小区后,应尽快成立业主大会,选举出业主委员会,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未能按时给购房人办理房产证,购房人入住小区后亦应及时成立业主大会,选举出业主委员会。虽然此种情形下选举出来的业主委员会事实上可能无法备案,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张天翔表示,如果该业主委员会希望行使相关的权利,需要通过相关法律途径搜集证据来证明其业主大会上业主身份的有效性,继而进一步证明其业委会法律效力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
看清证照再买房
避免烦心事
针对此事,市民应该吸取哪些教训呢?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张天翔律师表示,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对开发商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开工证》、国土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销售许可证》等进行仔细、认真的审查,以确实开发商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问题,从而确保开发项目及买卖行为的合法性,进而按期取得房产所有权证。另外,购房人在审查相关证照时应注意下列事项:①坚持看原件;②辨别真伪;③看清记载情况,这样才可以最大程度上防范法律风险,以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