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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居民身份证如何管理?
发布日期:2011-0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常住人口登记表》由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民按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制、造册,并将原表移交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

第二十九条 公民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公民原《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领证原因,并另行造册保管。

第三十条 《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由户口登记机关按年度装订成册,长期保管。

第三十一条 交回存放的居民身份证,由户口登记机关造册并妥善保管,有效期限已满的证件,按作废处理。

第三十二条 作废的居民身份证,由户口登记机关将证件签发机关印章的一部分剪掉,并编造销毁清册,由签发机关定期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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