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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在出租房屋时签订免租协议的仍需缴纳房产租赁税收
发布日期:2011-08-03    作者:杨振夏律师
房东在出租房屋时签订免租协议的
     仍需缴纳房产租赁税收
             ——答油田计某的咨询
         编者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
南阳油田计某来电咨询:
计某今年初把四间房屋租赁给他人做生意,双方没有约定也不知道租赁房屋还要缴纳税款,可不久前,当地税务所找上门让他按照房屋原值缴纳房产租赁税收。计某感到非常气愤,打电话咨询我,税务所的做法合法不合法?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答复如下:
税务所的做法是合法的,理由是:
一、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规定,房屋租赁税税收分为:居住与商用两种。
     1、将房屋出租给私人居住,按照房租的5%的综合税率征收税款,例如房东每个月收取1万元的房租,需要缴纳500元的税款;
     2、将房屋出租用来商用,房东需要缴纳房租5%的营业税、房租的12%的房产税、房租的0.5%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且依法减去前述规定税费后的余额,按照20%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房东每个月收取1万元的房租,应当缴纳的税款为3400元。
     二、房东在租赁房屋时故意不约定租金,将按照出租房屋原值缴纳房产税收。
         因为房屋租赁普遍存在偷税漏税现象,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如果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租赁税收;房产租赁的税收按照房产原值的70%X1.2%进行收取;例如出租房屋用于商用的,如果房产原值50万元,那么,房东每年缴纳的房产税为50万元X70%X1.2%,即4200元。
因此,在今后,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时应当实事求是对租金明确进行约定,否则,房东可能面临的是缴纳的税款比实际收取租金大的多的成本。
(本文未经同意,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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