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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房产中介不规范行为
发布日期:2011-08-02    作者:张付杰律师
【张付杰律师按】:规范房产中介的行为是交易双方的要求,也是房产中介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作为当事人,应当时刻关注自己的权利状况,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
随着上海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价的步步高升,大多人选择通过房产中介进行交易,但因为很多中介为促成交易,存在大量的不规范操作。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上下家一方或者双方的权益。房子在大多数眼里基本是一生的积蓄,都希望在买房子问题上不会存在风险,但恰恰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更应当引起广大房产交易者足够的重视。
本律师根据相关的办案经验,总结出几种房产中介的不规范行为,并加以分析,以期将来和即将选择房产中介进行交易的当事人有所参考,也可以本委托律师参与交易,以保障交易的安全:
1、 隐瞒上下家,吃交易差价
很多房产经纪向购房者提出“包销”,即所销售的房产统一报价,说价格已经包括佣金,或者误导购房者“免佣金”。实际上购房者与售房者之间很难了解到真实的出售价格。其中的差价由房产经纪赚得,也就是所谓的“赚差价”。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314日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16 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很显然,房产中介的上述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2、利用当事人对贷款制度的不熟悉,为促成交易欺骗交易双方
很多房产中介为促成交易的完成,前期欺骗购房者,承诺(基本都是口头承诺)能帮忙寻找贷款公司帮助贷款。最终,因贷款原因导致无法履行买卖合同,给购房者带来严重损失,还要收取佣金。这是严重违反房产中介公司职业道德的,也是为法律禁止的。遇到这种情况,应当做好保存证据的工作,出现问题后,可以向中介公司索赔。
3、违法经营
根据工商部门所发放的营业执照,房地产咨询与房地产经纪有很大的区别。房地产咨询是无权进行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而房地产经纪则可根据其注册资金及申请的范围从事房地产咨询、租赁、买卖等交易。但是在现实交易中,人们往往忽略或不了解这个区别,而某些房产中介机构为了获取利益又故意进行隐瞒。更有甚者,不申领营业执照就开展业务的,在经济园区注册而在市区进行营业的,等等。这是违法的,遇到这种情形,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利用格式合同
很多房产中介机构,往往利用消费者不熟悉有关交易细节和法律法规,任意修改并且以格式条款形式规避自己应尽的义务,限制消费者应有的权利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企图以合同条款形式玩文字游戏,一旦消费者发现问题,据此百般抵赖逃避责任,夸大了合同行为的“合意”,将不平等的条件强加于人,未促成交易硬要双方支付佣金。根据本律师的办案经验,为促成交易中介主张佣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面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上述房产中介的不规范行为,对交易双方是一种损害,同时也不利于整个房产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相关当事人应做好维护自己权益的工作和准备,谨慎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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