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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量刑规范化问题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1-08-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量刑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对刑事被告人能否正确适用刑罚,直接关系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目的和刑罚功能的具体实现。


一、我国现行量刑制度分析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刑法总则中规定了各类量刑情节,刑罚分则规定了各类罪名的量刑幅度。我国法院在对具体案件中有罪被告人量刑时基本采取“估堆法”,又称之为经验量刑法或综合估量法,是指法官根据案件基本犯罪事实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而具体的量刑过程则主要是合议庭闭门合议或独任法官决定。这种量刑的方式不够规范,量刑步骤也不够明晰,主要依赖于法官个人的法律修养和实践经验进行,难免出现部分量刑偏差、量刑失衡和罪罚不相称的现象,使公众对刑事判决的公信度产生怀疑。


二、量刑规范化的目标

  笔者认为,量刑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其内容应当包括量刑程序和量刑方法。量刑程序是指法官完成量刑的操作途径;量刑方法则是指对具体案件、具体被告人的具体刑期的方法。实施量刑规范化的目标,是为了追求量刑公正,在量刑程序和量刑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和规范。
  量刑公正与否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量刑结果公正,二是量刑过程公开。量刑程序在保障量刑公正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正当的量刑程序应当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是要具有公开性。改革量刑程序,必须公开量刑程序,与量刑有关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控方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及辩方对量刑的辩护意见,法庭作出量刑结论的理由都应当公开。二是参与性。改变以往“重定罪轻量刑”的习惯做法,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都要参与量刑活动中。三是说理性。说明量刑理由既是法官量刑的事实、证据、法律和伦理支持的必然要求,也是量刑最终获得控、辩双方和社会认同的保证。因此,判决书注重说理是保证量刑公正的重要环节。
  关于量刑方法。现在较多的主流观点是确立量刑基准。所谓量刑基准,就是法官在量刑时,会在确定罪名后根据罪责大小估量出该法定刑范围内的一个基准点,并对该基准点进行调整后,决定最终的宣告刑。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存在各罪分档过粗的现象,由此造成法定刑的刑种过多,幅度过大。分档过粗,幅度过大,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必然容易引起公众的猜疑。
  量刑规范化改革还须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可能造成法官滥用权力,造成对同一类事实作出不同的裁判,出现“同罪而异罚”现象;甚至可能成为个别法官消极判案、枉法裁判、破坏法律实施的工具。
  因此,要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提高量刑的公信度、透明度,从而促进量刑公正。


三、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的建议和对策

  (一)修改《刑法》,完善刑罚体系
  我国现行的《刑法》于1997年修订,此后又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但是对于量刑来说,还存在不少问题。为促进量刑规范化建设,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要修改完善刑罚体系,延长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目前规定的有期徒刑最高为15年,数罪并罚最高为20年。这个刑期设计存在很多弊端,尤其表现在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中。受贿十几万元被判处十二三年有期徒刑,而有的受贿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元,也只被判处十四五年有期徒刑,单从法律规定看,都在法定刑幅度之内,但却造成了极为强烈的反差,容易引起公众的质疑和批评。因此,有必要进行修改。建议将有期徒刑的最长刑期改为25年,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改为30年。这样,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之间衔接较好,避免落差。对一些侵犯人身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可以用较长的有期徒刑来代替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法官在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时,有更多的选择空间,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是细化量刑标准和量刑格。应进一步细化、明确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及相应的量刑格,统一量刑情节的认定,使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适用标准进一步明确。尽量少用不明确的模糊用语,对罪状的表述能明示的,尽量采取明示的方式,如多用叙明罪状、定义罪状,以利于司法实践中操作及公民的理解。
  三是立法上对量刑详尽化,根据犯罪不同情节,压缩法定刑幅度。我国幅员辽阔,目前又存在法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法定刑幅度过宽,过于灵活,对量刑规范化和司法公正是不利的。要根据犯罪主体身份,犯罪类别,特别的犯罪手段、方法等,犯罪具体情节,明确规定多种功能量刑情节的适用范围,如明确何时该从轻,何时该减轻等,以利司法操作,从根本上解决这部分案件量刑失衡的问题。我国目前共有37种不同类型的量刑幅度,其中有相当多的法定刑量刑幅度超过了5年,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值达5年的有157个罪种295个罪行;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值达7年的有87个罪种192个罪行;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值达8年的有18个罪种39个罪行;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值达10年的有46个罪种59个罪行;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值达12年的有1个罪种2个罪行。对于上述范围值过大的法定量刑幅度,完全有必要压缩。确定量刑基准,一般量刑幅度以3年为宜。
  (二)修改《刑事诉讼法》,促进量刑程序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增加法院量刑工作的可信度
  量刑程序的改革应从增加量刑工作的公开性入手,解决司法机关之间的“量刑平衡”,解决控、辩、审三方之间的“量刑平衡”,最终达到量刑制度的规范化。检察机关在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后,应当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量刑建议应当在送达起诉书时一并提出。这样便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及时了解,使法庭辩论有较充分准备。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是公诉人出庭公诉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对合议庭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合议庭无论是否采纳,都应在判决书中对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表述,并阐述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法庭辩论中,针对被告人的具体量刑问题,控、辩双方展开辩论,便于合议庭充分了解案件具体情况,也促进了控、辩双方对量刑问题的理性认同。判决书要注重阐明量刑理由,通过阐明理由,可以实现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理性沟通,从而取得当事人理解,减少社会公众误解,便于树立司法权威,也有利于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量刑理由的公开,可促使法官在具体裁判中保持审慎的态度,注意量刑结果的公正和个案之间的平衡。
  (三)制定量刑辅助系统
  随着科技不断进步,办公自动化已经进入审判工作中,为法官科学量刑提供了物质基础。最高人民法院从2005年开始对量刑规范化进行实质性的调研论证,同时指定江苏、山东两省高院共同参与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工作。在大量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确定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两个试点文件进行试点。在量刑方法方面,改革了传统量刑方法,建立了“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在现行刑罚制度法定刑幅度较大的情况下,努力让法官的量刑越来越公正和精细。定量分析法和定性分析法各有优、缺点和适用范围,应当相互结合,互为补充。对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种,适宜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方法进行量刑,对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确定从轻或者从重的调节比例,确保量刑情节的正确。此外,应加强对计算机量刑软件的研发,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促进量刑的规范化。
  (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量刑能力
  量刑是一项复杂的司法活动,法官不仅需要全面了解现行法律体系并娴熟地运用法律条文,而且要求法官具有相应的法律素养。法院应加强对刑事法官素质的培养,加强对刑事法官的廉政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自律机制。对于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一律清除出法官队伍,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不手软。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计划,开展系统的职业培训,通过强化训练,使得刑事法官的法学理论基础更加扎实,法律思维更加严谨,实际操作更为娴熟,从而成为一名称职的职业刑事法官。
  
作者李德文 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
【文章来源】《中国律师》201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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