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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现实意义
发布日期:2011-03-1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简称“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10月1日《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正式进入全国范围的试行阶段。这意味着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法官量刑权更加规范,量刑过程更加公开。下面笔者从侧面粗浅的谈一下《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实施的现实意义。

一、原有量刑程序存在的局限性分析

长久以来,量刑程序在我国刑事审判中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长期被淹没在审判程序中。随着刑事审判改革的推进,原有的量刑程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简单讲,原有量刑程序存在如下不足之处,亦即。

(一)原有量刑程序缺乏独立的程序性规范

原有的量刑程序长期被淹没在审判程序中,没有独立的程序规范,其本身应有的价值得不到重视。而且,由于没有具体的法条规定,在原有的审判模式中量刑程序往往被一带而过,辩护人对被告人的量刑辩护往往不能充分发挥,被告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更为滑稽的是,辩护人往往在定罪程序中对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而在量刑阶段为了不错失量刑辩护的机会,却又说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来为其争取酌定的从轻情节。

(二)原有量刑程序缺乏兼顾性

原有的量刑程序是单方面的,缺乏兼顾性。其决定权在于主审的法官。公诉人没有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利,也不重视量刑建议的权利,一旦对被告人定罪成功,公诉人的任务似乎就完成了,并不是很关心最后的量刑结果。而辩护人一方虽然积极争取为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可能,但是对最终的量刑结果影响又微乎其微,最终还是依靠法官的决定,一旦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或者出现其他问题,往往给人这样一种印象:法官在滥用量刑权。这也往往成为矛盾的焦点。

(三)原有的量刑程缺乏统一适用标准

原有的量刑程序十分不标准,法官具体如何使用,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结果因对量刑情节的认识不一致,往往会导致相同或相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差异很大。量刑程序的不统一导致裁判结果混乱的同时,还会导致公众对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的怀疑。

(四)量刑过程公开难度大

量刑过程公开难度大或者公开不易操作,被告人对量刑结果难以信服。以往的量刑过程,只是在庭下讨论,没有一个公开的过程。辩护人对其辩护意见是否得到采信,不得而知。而且,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对量刑的说理,让被告人甚至公诉人和被害人都觉得量刑犹如暗箱操作,对于判决结果难以信服,往往使刑事审判的上诉率、抗诉率和信访率居高不下。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意见》,按照《意见》实施的量刑程序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二、《意见》指导下的量刑程序之外部特征

将要适用的量刑程序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外部特征:

(一)量刑程序具有相对独立性

《意见》规定的量刑程序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程序,是对量刑过程的规范化,具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不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过程,更不是像以往一样是定罪程序附庸。量刑程序法官应当对此有一个充分的认识,认识到量刑程序的重要性。

(二)量刑程序纳入庭审过程

量刑程序是纳入到庭审过程中的独立程序,需要对量刑情节进行独立的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时需要对公诉人方和被告人方以及被害人方提出的量刑证据进行质证,这样可以更加充分的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量刑情节,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可以极大的减少案件的上诉率、抗诉率和信访率。

(三)量刑程序对法官的裁量权进行规范

量刑程序不是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是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很多法官可能认为有了这个量刑规则今后在量刑时就没有了自由裁量权,完全依照该规则的标准进行量刑就是了。其实不然,该规则看起来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但是由于案件千差万别,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有很大空间的。量刑程序的适用是对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根据不同的情节进行量刑有了具体的可操作性依据。

三、《意见》规定的量刑程序之内在价值

《意见》规定的量刑程序的内在价值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工具性价值

量刑程序作为一种程序,本身具有工具性价值。它的产生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前刑事审判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通过量刑程序的改革,让公诉人和辩护人积极充分参与量刑过程,更加充分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通过量刑调查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可以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降低刑事审判的上诉率、抗诉率和信访率。通过对量刑情节的标准化适用,尽量减少同案不同判的产生,从而减少公众对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怀疑。

(二)公正性价值

量刑程序本身还具有公正性的内在价值。新的量刑程序的适用,可以很好的使量刑结果均衡,不会出现量刑结果的畸高畸低,尽量使相同或相似的案件的裁判结果也相同或者相近。新的量刑程序可以使不同被告人的相同或相似的犯罪情节能有一个客观统一的适用基准,既体现量刑的公正性,又降低了法官个人主观因素对量刑的影响,同时也确保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新的量刑规则还将在判决书中加强对量刑结果产生的说理,使各方当事人对量刑结果的产生依据有直观了解,从而信服量刑结果。

(三)效率性价值

量刑程序作为一种程序性的设置,还具有提高审判效率的价值。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核实犯罪事实后,庭审将主要围绕量刑事实、情节和刑罚适用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尤其是在基层法院,存在大量的案情简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新量刑程序的运用可以极大的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从而也有效缓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四、《意见》实施产生的积极影响

《意见》的实施还将对以下四个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一)公诉人将真正拥有量刑建议权

量刑建议权的适用,让公诉人不再是过去量刑过程的看客,而是一个积极的参与者。众所周知,公诉人在庭审中代表的是国家公权力,加上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对庭审的影响力远远大于辩护人。在这样一种情形下,法官量刑时必将要充分的考虑公诉人的意见,不可避免的会对判决结果产生积极影响。而且,公诉人拥有量刑建议权后也很有可能极大的促进刑事和解的比率。被告人通过认罪,来换取公诉人对罪名或刑期的从轻量刑建议的比率且这一比率会有很大的提升。

(二)辩护人方将拥有更加充分的量刑辩护权

由于量刑程序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程序,辩护人将拥有比过去更大的辩护权,包括积极参与量刑情节的调查以及对量刑证据的质证和申请法院调取相关量刑情节的证据等等。这样,就可以提出充分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刑事诉讼法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的体现。

(三)裁判结果信服力增强案件上诉率减少。

法官将适用新的量刑调查程序。新的量刑调查程序是针对量刑裁判的调查,重点是对量刑情节的调查。这将有助于法官查明量刑情节的真伪,降低冤、假、错案产生的几率。另外,由于量刑过程更加透明化,可以使被告对裁判结果产生依据有充分的了解,从而对裁判结果产生信服力,减少案件的上诉率。

(四)被害人方在庭审中的地位加强

被害人往往具有这样两种心理需求,一是复仇的心理,二是得到补偿的需求。以往的刑事审判过程,特别是量刑过程往往是将被害人排除在外的。由于被害人不能参与最终的量刑裁判,必然会使被害人对法院裁判的公信力产生怀疑,而且由于不能通过正当程序满足被害人的复仇心理,被害人的情绪得不到宣泄和重视,也将导致社会的不和谐。虽然,案件最终依法判决,但是并不能弥合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敌对关系,还很有可能引发新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在庭审中能够充分发表对被告人的量刑意见,不仅使被害人有了一个宣泄情绪的机会,还可以极大促进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积极赔付,以赢得被害人的谅解,进而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建议。这样,就可以很好的化解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因此,笔者认为对量刑程序的产生背景、内在价值和外部特征以及影响有个全面而准确的认识,将有助于在刑事审判中更好的适用量刑规则。这样,一方面会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另一方面也将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简介】
刘来双,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兰州大学法律硕士,现供职于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注释】
[1]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文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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