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字体的著作权保护
近两年来,计算机字体的著作权保护话题不断出现在报端,甚至有些权利人为此还与相关公司打起了版权官司。笔者认为,计算机字体著作权案件的争议一般焦点集中在著作权基本问题上:即字体是否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字体是否具有独创性和审美意义以及计算机字体如何适用著作权保护。上述基本问题中,又涉及独创性的判断要素及分析方法,单字与字库、字库软件的关系,艺术性与实用性的关系等问题。
保护什么——
单字、字库还是字库软件
字义、字形与字体——思想与表达 讨论计算机字体的著作权保护,首先要厘清受保护的客体是什么。单个汉字通常要具备三重属性:一是字义,表达思想情感、传递信息的符号系统,属于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范畴;二是字形,即汉字固有的写法,是有限的或者唯一的表达方式,不存在独创性的余地,无法给予著作权保护;三是字体,即汉字的书写风格和艺术表达,字体可以有无限多样的表现形式,正因为如此,书法成为我国特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法上的书法作品是指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运用装饰手法美化汉字的书写艺术品。
单字、字库、字库软件——美术作品、数据库、计算机程序 单个的计算机艺术字体与书法作品一样,都是汉字书写艺术的表达形式。计算机艺术字体和书法作品一样,都是为视觉感知的具有审美意义的汉字造型,不同的是字体的展示及利用方式。但这种区别只是复制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著作权对复制行为的控制。
字库是含有相同特征的字体单字的集合物。由于汉字字库是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汉字数量和顺序制作的,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不存在字库制作者的独创性。因此计算机字库不构成汇编作品,而是数据库。
字库软件是受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计算机程序,对字体文件数据的整体复制和网络传播属于软件著作权的范围。但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字体文件的程序代码,而不是具有审美意义的单字字体外观。字体是否构成作品,仍然取决于其独创性。
单字、字库和字库软件之间的关系是,单字是设计师逐个设计出来的,对于具备独创性的单字而言,每一个单字从理论上讲都可能构成美术作品,是美术作品的数字化形态。字库是将设计好的单字集合,转换为计算机代码、数据文件。字库软件是字体、字库的最终表现形式,一个字库软件光盘,内含两个以上的著作权客体:单个的艺术字体和计算机程序。因此,单字、字库和字库软件,各自具有独立性。字库软件的软件著作权保护并不排斥单字作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为何保护——
计算机艺术字体具有独创性
字体的独创性 著作权法的作品须具备独创性。对于字体来说,只要是独立创作的,又具有个性特征,就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计算机艺术字体相对于书法字体而言,在字体设计上同样是结构、笔画组合的艺术表达。就倩体字而言,其创意是在汉字笔画中体现女性柔美、优雅、华丽,如少女亭亭玉立的倩影。倩体字的笔画设计,横细、竖粗,撇、捺柔和、温婉,点、弧圆润,偏旁结构左右均衡,上下对称,从而形成了不同于以往任何一款字体的独特的表达形式,且每个单字给人的视觉感受都体现了同样的风格,展现了字体视觉形象的美感。因此,倩体字达到了独创性要求,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独创性与创作过程 我们在看待计算机字体的作品性时,首先应当把焦点集中在该字体是否具备独特性,跟已有的字体相比是否有变化,而不是孤立地追问其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创作行为。就倩体字而言,它所呈现的字体外观不同于现有任何一款字体,有着鲜明的独特的表达形式,而这种独特性是由方正公司的设计师独立创作而产生的,这就足以证明倩体字具备独创性,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独创性与创作工具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体现在作品上的独立创作和有个性的成果,它与作品得以表现的物质材料无关,也与实现作品的技术与工艺手段无关。按照这一著作权原理,受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创作成果,而该创作成果是以何种工具或者手段实现的,对著作权不产生影响。
计算机艺术字体的创作过程加入了计算机的运用,但计算机是辅助性的,它没有代替也不可能代替设计师对字体的造型设计。因此,在新的科学技术辅助创作的领域,只要人类行为在作品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创作出的作品仍然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这一点没有问题。
独创性与技术标准 有观点认为,即使承认人工编辑修整的存在,这种人工参与仅仅类似于流水线上工人的体力劳动,没有独创性,因为计算机字体是一种按照技术标准将笔画组装拼接的批量生产的工业产品,是以“搭积木”的方式制造出来的。
从汉字的字形构造分析,汉字是象形方块文字,有14种基本笔画,又有280个独体字,还有几百种偏旁部首,这些基本笔画、部首、独体字都要逐个设计。即使是合体字,其偏旁部首的比例、笔画的粗细绝非千篇一律的。从倩体字的具体制作过程来看,并无技术标准可循,也不可能依据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是可供同行使用的通用的客观准则,体现为一定的数据指标。字体设计体现的是设计师对字体外观美感的认知,依据的是设计师主观的、个性化的审美眼光,这种主观选择的结果在不同时间、不同环境都会发生变化,导致字体的修改会表现出差异,常改常新。这一过程完全是主观的个性化的创作活动,没有客观的、通用的技术标准可循。
保护理由——
计算机艺术字体的审美意义
审美意义的判断 著作权法将具有“审美意义”作为构成美术作品的条件,但“审美意义”并没有客观标准。著作权法上“审美意义”的要求可以看做是独创性条件的另一种视角,只要创作者将其美学的独特观点以视觉可感知的形式表现出来,符合最低限度创造性的要求,就能形成美术作品。一种计算机艺术字体只要在外观形式上与通用字体存在区别、有变化,且为字体使用者接受和喜爱,其审美意义就应当得到承认。
艺术性与实用性 计算机字体属于实用艺术作品,既具有传递信息、传情达意的实用性,又具有视觉美感的艺术性。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是保护它的艺术方面,保护它的构成作品的方面。但如果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不可分离地交织在一起,无法构成独立的作品,就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艺术字体是否能够满足“可分离性”的条件呢?首先,汉字字体具有多样性,既有通用的楷、宋、黑等字体,也有个性化的字体,既有流传已久成为公有物的字体,也有反映现代美学观念的新型艺术字体。其次,将汉字的艺术表达用于产品,能够产生外观吸引力,引起消费者注意,并且该外形设计增加了产品实用方面的效果。例如:同样是“飘柔”洗发护发产品,使用黑体字的产品面向农村市场,价格较低,使用倩体字的产品面向中高端市场,价格高出近一半。这些可以说明,无论从观念上还是物理上,汉字的艺术表达可以与字形、字义相分离,构成独立的作品,因而可以给予著作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