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车外受伤,本车交强险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车上人员车外受伤,本车交强险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11月11日上午8时,在107国道上的一段公路上,驾驶员王某因疲劳驾驶,开着一辆重型厢式货车追尾了前方慢车道行驶的一辆重型普通货车。当时,王某车上副驾驶位里的高某因巨大惯性从车上飞了出去,坠落中被王勇车前横梁碰撞,最后着地,当场死亡。
事发3天后,高速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追尾车的驾驶员负次要责任,死者高某不负事故责任。王某所开的这辆车在人寿财产保险某中心公司投保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被追尾的那辆车在太平洋财产保险某分公司也投保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也是11万元。高某的家属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损失。太平洋财产保险某分公司同意赔,可人寿财产保险某中心公司不肯赔。双方协商无果,高某的家属将人寿财产保险某中心公司告上法庭。
人寿财产保险某中心公司辩称,高虎属于王某的车上人员,而交强险理赔的对象不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所以高某不属于交强险理赔指向的“车外第三人”。
法院的法官认为,事故发生时,高某从驾驶室被抛出,脱离了事故车辆,此时已不属于“车上人员”,此后在坠落过程中又与王某车发生碰撞并着地死亡,其与车辆碰撞及着地死亡均在王某车外,已经不是王勇车上的人员。所以,死者高某属于理赔交强险“车外第三人”情形,保险公司要赔。
律师点评: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所谓本车人员是指发生保险事故是在保险机动车上的人员,本车人员不是一成不变的,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受伤是在车外造成的,就属于本车人员,交强险指向的第三人并非是固定不变,由于车辆属于运输工具,车辆的乘坐者不会也不可能永远都是“车上人员”,随着特定时空的变化,乘坐者也会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