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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证据保全?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为了防止证据的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证据预先加以收集和固定的制度,称证据保全。证据保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证据若不及时收集或者固定,有可能自然灭失、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㈡必须由诉讼参加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在一般情况下,证据保全应由诉讼参加人申请。在没有诉讼参加人申请的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在起诉的同时或者起诉之后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①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②申请保全的证据的名称、所在地等;③该证据能证明的案件事实。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需要保全证据的,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采取相应的证据保全措施,这是公证机关的一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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