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其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经调解由被告人刘某及实际车主魏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清丰县民政局代为要求的无名氏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2.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30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豫J43185“中通”牌中型客车,自东向西行驶至302省道33公里+600米处时,与一男性无名氏的自行车相撞,致无名氏当场死亡,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无名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2、3款之规定,判决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由于被害人身份不明,通过法律程序仍找不到其家人,无人申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其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为此检察院建议民政局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代为起诉,法院经过审查及查阅相关判例决定予以受理,认为民政局可作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主张死者家属的权利。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刘某及车主魏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清丰县民政局代位要求的无名氏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2.6万元,同时协议规定无名氏的亲属出现后,赔偿中的不足部分还可另行起诉,该案圆满审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