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区矫正“中途之家”建设及对我们的启示
发布日期:2011-07-2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年第1期
【摘要】中国的社区矫正迅速发展,“中途之家”成为司法界关注的热点,在日本,这类机构被统称为“社区更生保护设施”,已有120年的历史,期间经历过创立、兴起、停滞、平稳增长等不同发展阶段,从民间兴办到政府积极投资,制定法律法规规范民问行为。今天日本的社区矫正“中途之家”已是一个组织机构运作有序、政府投资与民间融资共存、规模固定、分类接受、教育训练有方、就业方式灵活的制度系统,尽管国进民退、运营经费紧张、职员老龄化、融入地域社会困难等仍被学界所指责,但是无论是经验和教训对年轻的中国社区矫正制度而言仍具有借鉴价值,它启示我们应当合理确定“中途之家”的规模、明确矫正对象的法地位、注重机构的福利帮教功能、积极培育民间矫正力量等。
【关键词】社区矫正;中途之家;更生保护设施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由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和法学所部分专家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先后承接了北京规划办“社区矫正模式研究”、国家社科基金“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研究”等课题,2008年以来,先后对上海、绍兴、宁波、昆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北京市的朝阳、东城、崇文、昌平、通州、大兴、延庆、丰台等地进行了调研,有51人接受访谈。作为比较研究,课题组成员两度赴东京就日本的社区矫正制度进行实地考察,先后访问了3家日本更生保护设施、对5位设施负责人和工作人员、2所大学的相关领域的教授进行访谈,到图书馆、书店查找资料,掌握了大量的基础资料。
2003年,中国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2009年社区矫正工作向全国推广,其发展过程中,北京、上海、西安等省市率先尝试建立了“中途之家”或“中途驿站”,目前发展比较成熟的机构有“北京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上海洪智中途驿站”、“浦东民新中途之家”等,它在训诫、安置、教育社区矫正人员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并有进一步推广的价值。这类机构在日本被通称为“更生保护设施”,距今已有120余年的历史,本文将结合日本调研,详细地介绍和分析日本的“中途之家”的历史沿革、现状、问题点,并结合中国的调研情况提出可借鉴之处。
一、日本社区矫正“中途之家”的法地位
1995年,日本整合《犯罪者预防更生法》(1949年)、《缓期执行者保护观察法》(1954年)等相关法律内容,制定了《更生保护事业法》。该法律明确规定社区矫正“中途之家”是由法务大臣认可,具有更生保护法人资格的民间团体设立,在紧急更生保护的框架下,为更生保护对象提高食宿、生活指导等相关福利。2002年《更生保护事业法》再度修改,强调要在生活指导的方针下,进行集体化的教育辅导。关于社区矫正“中途之家”的使用者,《更生保护事业法》明确规定了三类人:
1.受保护观察所委托的人员。具体分为:(1)附带保护观察的假释人员,即《犯罪者预防更生法》中规定的附带保护观察的被假释的未成年犯和成年犯;(2)附带保护观察的缓刑者,即《缓期执行者保护观察法》中规定的如果不附带辅导援助措施就有可能影响其更生效果的缓刑人员。
2.受保护观察所委托的紧急更生保护对象。紧急更生保护对象主要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无法从亲属和社会福利机构获得保护和帮助、被确认为再社会化受阻人员。根据《紧急更生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属于自由人,因此,社区更生保护设施接收刑满释放人员,必须由本人向保护观察所提出紧急更生保护申请,保护观察所再委托相应的机构实施保护。
以上两类更生保护方式统称为“委托保护”。对“委托保护”的对象国家须按人数向更生保护设施支付委托费。
3.紧急更生保护对象中的再申请者。刑满释放的紧急更生保护对象在更生保护设施内居住时限最长为1年。但是,如果本人提出延长居住申请,通过相关手续,可以延长利用设施的时间。这种保护方式被称为“任意保护”,它与“委托保护”不同,需要由更生保护设施自行解决相关经费。
社区矫正“中途之家”向上述三类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住宿、衣物、医疗、路费及就业帮助。
二、日本社区矫正“中途之家”的历史沿革
日本社区矫正“中途之家”的历史悠久,从十九世纪末至今,大体经历过创立—兴起;停顿—发展;再停顿—再发展等三个阶段。
1.创立~兴起阶段(1888~1939年)。日本第一家“中途之家”成立于1888年3月,由慈善家金原明善先生在静冈市郊外建立了“静冈县出狱人保护公司”。创立“公司”的动机源自于一个感人肺腑的事件。“静冈监狱刑满释放人员吾助曾是一个屡教不改的惯犯,在静冈监狱服刑期间受到监狱长河村矫一郎的热心感化,内心忏悔,发誓改恶从善。但刑满释放回村后却遇父母双亡,妻子改嫁并已有3个孩子,他万般无奈中只得求助于叔父的收留,但遭拒绝。吾助没有歇息的住所,缺少裹腹的食品。尽管这样,他依然不愿意重蹈犯罪的覆辙,最终选择了自杀。该事件对金原明善先生震动很大,他认为,“刑满释放人员能改过自新,社会应当温情相待”。由此他创立了全日本第一家刑满释放人更生保护公司。此后,京都、新泻、东京、大分等地也纷纷成立了类似的机构,接收对象也逐渐由刑满释放人员扩展到缓刑人员。1907年日本政府第一次提出由国库出资奖励更生保护机构。1937年5月全日本司法保护联盟成立;1939年《司法保护事业法》制定并实施,明确规定了民间可以自主运营更生保护设施,国家为其支付相应的奖励资金。
2.停顿~发展阶段(1940~1959年):第二大战期间,日本军国主义的对外扩张,致使军费大幅增加,国家停止了对社区矫正“中途之家”奖励金的支付,全国的更生保护设施的发展处于停顿状态。战后的1950年《紧急更生保护法》制定,确立了国家向民间更生保护会支付委托费制度,进一步明确了“为更生保护对象提供住宿和食品是国家的责任”。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支援更生保护设施的建设,对推动这项事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0世纪50年代是日本“中途之家”发展最快的时期,据1959年统计,经营社区矫正“中途之家”的相关团体数量增至战后最高,达到了172家。
3.数量缩小~数量平稳增加阶段(1960至今):20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经济进入高速成长期,全国犯罪率稳步下降,利用“中途之家”的人数减少,国家提供的更生保护委托费也随之减少,致使许多更生保护设施的经营陷入困境,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九十年代中期,经营更生保护的相关团体数量降至不足100家。
1995年国家整合更生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定的《更生保护事业法》,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中途之家”运营团体的独立法人地位,这是一种与社会福利法人相似的、公益性很强的特殊法人。政府给这种特殊独立法人以税收优惠政策,并为其增加政府预算。《更生保护事业法》的出台抑制了“中途之家”数量的减少,并出现了平稳增加的趋势。
不过,政府在对社区矫正“中途之家”实施优惠税收政策和增加政府财政预算的同时,对“中途之家”的干预和监督管理也进一步增强,十几年来,这种干预和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2个方面:(1)“中途之家”接收人员结构的变化。《更生保护事业法》实施后,特别是2000年,日本政府再度修改《长期刑假释者的“中途安置”实施纲要》,进一步强调社区矫正“中途之家”对于长期刑假释者的“中途安置”作用,使假释人员的比例大幅增加,目前,假释人员已占社区矫正“中途之家”接收总人数的60%。 (2)充实集体训练内容。2000年1月,法务省保护局和全国更生保护法人联盟共同制定了《充实更生保护设施安置技能基本计划》,这是一个3年规划,强调更生保护设施应以国家指导为核心,强化设施职员的培训和研修。要求社区矫正“中途之家”除了为更生保护对象提供食宿等经济援助外,还需要进行回归社会的集体训练,比如,设定就职面试、朋友劝喝酒等场面,在设施职员的辅导下,模拟应对方法;集体拓展训练,构筑了自然的、可信赖的人际关系等。
三、日本社区矫正“中途之家”的现状及特点
据2009年统计,日本提供必要的食宿的更生保护设施共102家,其中,男子专用设施89家、女子专用设施7家,男女共用设施6家,可容纳人数2303名,平均每个更生保护设施可容纳23人。另据2008年统计,更生保护设施新接收保护对象6352人,其中,假释者3603人,占总数的56.7%。刑满释放人员915人,占14.4%[1]。
1.社区矫正“中途之家”的基础设施建设
日本更生保护设施大多建立在社区的公寓或民宅内,规模不大,与社区联系紧密。以我们调研的早稻田更新会为例,该会始建于1926年,是由宫城长五郎(后来的司法大臣)先生和协力者藤井惠照(教诲师)女士共同创建的,坐落在东京都新宿区早稻田1丁目21番地的一座8层的公寓南侧,共三层楼,占地面积584.6平米。一层为大厅和接待室(面积43.4平方米);二层为办公室、会议室、咨询室、食堂、厨房、职工宿舍(面积242.2平方米);三层为更生保护对象的宿舍,共有4人间1个、1人间2个、2人间7个(面积242.1平方米)。
2.社区矫正“中途之家”的机构设置及运营经费
仍以早稻田更新会为例,最高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设有顾问1人、理事长1人、理事6~10人、监事2人、评议员11~15人,理事会成员基本上是该地域的社会名流,从职业分类看,主要是退休的司法事务部门的官员和在职的大学教授。更新会运营经费70%来自于政府财政拨款,30%来源于社会募捐。
3.社区矫正“中途之家”职员与更生保护对象
早稻田更新会共有职员5人,其中设施长1人、辅导主任2人、辅导员1人、食堂管理员1人。更生保护对象20人,全员为男性。从今福章二先生2000年9月对日本98所更生保护设施调查看,辅导主任、辅导员等直接管理者434人,加上食堂管理员共计612人,平均一个设施的职员4~5人。职员与更生保护对象的比为1:4左右[2](P145)。
表1:早稻田更新会入所状况(2008年6月)(表略)
*注:委托地是指委托的监狱名或地区名
从表1可以看出,2008年在会的更生保护对象的年龄看,平均年龄51岁,总体偏大;从更生保护的委托单位分析,假释出狱的更生保护对象居多数;该设施接受对象以盗窃等财产犯罪者为主;累犯和初犯各占50%。
表2:2004年~2007年入更新会的人员状况(表略)
表3:更生保护对象在会居住期限(表略)
从表2数据可以看出,只有20张床位的更新会,每年实际接收更生保护对象高达100人左右,提供住宿件数6600件~6800件,表明更生保护对象居住时间短,人员更换、流动频繁。从表3可以看,在更生保护设施中居住半年的人数最多,约为30%~48%,其次为居住2~3个月,约为11%~22%。
4.更生保护会的基本理念与训练项目
在对早稻田更新会常务理事岩~道夫先生访谈时,他提到更新会的基本理念是“为让人格扭曲的人回归社会,至关重要的是承认对方存在的价值,保持对等的人际关系”。更新会的基本方针是确保就业、职场稳定、确立勤劳习惯、鼓励储蓄及合理的金钱管理、培养自立能力等。今福章二的调查表明,注重把握更生保护对象的出勤时间、归宅时间,了解就业地点、工资情况的更生保护设施约占总数的90.7%。定期与更生保护对象面谈的占47.4%,每月平均面谈约2.9次,平均面谈时间约为22分钟[2](P144)。另据2008年统计,全国102所更生保护设施中有42所对更生保护对象进行了生活技能训练;有23所更生保护设施实施了预防酒精危害和毒品危害的模拟训练[1];82.7%的更生保护机构组织了生日会、恳亲娱乐会、季节性宗教仪式、奉献活动、征求意见会等。
社区矫正“中途之家”的集体活动和训练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周星期日,仍以早稻田更新会为例,每月第一和第三个星期日上午更生会会外聘大学教师指导更生保护对象,早稻田大学的学生志愿者参加,训练内容包括人际关系、社会生活、就业辅导。每月第二星期日上午由更新会职员进行金钱管理、良好生活习惯养成等方面的训练。每月第四个星期日上午请外聘专业讲师围绕职业生涯、戒毒、生活态度等讲课或咨询。早稻田更新会还与早稻田大学的犯罪与青少年研究会联姻,从实践看,更生保护设施与大学联姻首先提高了更新会的辅导和施教的水平。其次,有效地推进了该领域理论和实际工作方法的研究,进一步促进实际工作的完善。再次,史新会成为大学生志愿者学习试验的基地,丰富了学生的学习实践活动。
4.更生保护对象的离会后的去向与就业
从早稻田更新会2004~2007年的统计资料看,离开设施的更生保护对象25%~37%的是自己租房生活;9%~20%在打工企业居住,两者所占比最高,其次是投亲靠友(5%~15%)或福利设施居住(1%)。另外还有28%~46%的更生保护对象离开更新会后不知去向(详见表4)。据《犯罪白书》统计,2008年,离开设施后的更生保护对象25%自己租房生活,21.9%在打工企业居住,15.1%投亲靠友[1]。
表4:更生保护对象离会后的去向(表略)
从2004~2007年离所后的就业情况分析,技工和建筑工是其就业的主要途径,约占其就业的40%~60%,其次为服务业、运输通信业、做买卖、保安业,分别是6%~16%、3%~5%、3%~5%、1%~6%、等,离所后没找工作和未找到工作的约占8%~20%。
综上分析,日本社区矫正“中途之家”的现状及特点大体可以概括以下5点:(1)规模小流动大。更生保护设施的平均规模比较小,一般可容纳更生保护对象20余人,工作人员与更生保护对象之比约1: 4。设施内的1个床位年接收更生保护对象5人左右,人员的流动性较大,表明更生保护设施的主要功能是临时性安置,解决更生保护对象的临时性困难和实施短期训练。(2)分类接收管理。社区矫正“中途之家”根据对象的犯罪类型实施分类接受,比如,早稻田更新会主要接收盗窃等财产犯罪者,池袋新兴会则主要接收吸毒者。根据犯罪类型进行分类接收是现代监狱管理方法的延续,有利于防止不同犯罪类型的交叉感染,有利于提高管理和训练的针对性。(3)高龄犯罪者为接收主体。50岁以上的高龄犯罪者超过2/3,表现出日本社区矫正“中途之家”的福利保障的接受理念。(4)低端就业。更生保护对象大多缺少工作技能,就业方向主要是建筑业等低端的体力劳动。日本的雇主协会是由热心于更生保护事业的企业家组成,近半数是建筑企业老板。据2009年统计,该雇主协会共有会员7749人(团体),建筑业占48.6%;制造业占15.8%;服务业占15.6%[1]。2006年雇用更生保护对象685人;2009年为435人。(5)注重生活能力的训练。“中途之家”对更生保护对象的集体训练和个性教育侧重于三方面能力的培养,即生活能力、就业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其中,回归社会的生活技能训练是集体训练的重中之重,着重训练其养成良好的作息时间、合理的金钱管理和勤劳自律的生活方式。
四、日本社区矫正“中途之家”发展中的主要问题点
日本社区更生保护设施建设与发展已有120余年的历史,其间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也显露出一些问题点,根据实地考察和相关资料整理,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国进民退问题
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和对“中途之家”的干预与监管,被日本学者称为“更生保护设施的国家化和民间性的稀薄化”,或称为“国进民退”,主要表现为“中途之家”内强制性管理被强化。在对大学教授的访谈中我们了解到,对于“国进民退”的变化,学界和实务界有3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为赞成,认为,大部分更生保护对象是经过裁判所判决的行刑者,必须以强制性的指导监督为中心,其中包括强制性的保护观察;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熄灯关门;政府的保护观察官直接进入更生保护机构,参与强制性管理;集体训练应当是强制性的义务,而不应当是自愿参加等。
另一种观点为反对,认为,“中途之家”变成了“社会内的刑事设施”(或称第二监狱),是对民间为主体的“中途之家”发展成果的否定。广岛更生保护设施负责人山田勘一先生认为:““中途之家”的生活应当具有共通性、亲近性和日常化,更生保护对象需要情绪稳定、自主自立,像家庭似的生活。而政府的严管方针违背了民间更生保护设施的传统精神,使这项事业变质”。宫泽浩一教授认为:“限时锁门、严格遵守行为规则、限制行动自由等与监狱矫治相类似,而回归一般社会生活需要的却是自由自律、负有责任的生活。严管使从“中途之家”出来的人依然会有与正常的社会生活的距离感,无法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
还有学者引用国际刑务财团(IPPF)《含限制自由非监禁制裁及非监禁措施的最低标准规则》(1988年)中的“包含限制自由的非监禁措施都应确保人的尊严和保障人权”。认为,“中途之家”内强制性集体训练有悖于《规则》,“中途之家”的活动应坚持尊重本人意愿的原则,培养更生保护对象的自尊心是最为重要的。
第三种观点较为折中,认为应在民间的更生保护设施的基础上成立政府的“更生保护中心”或“自力更生促进中心”。持这种观点的日本矫正保护审议会曾向政府建议,成立相关的“更生保护中心”,接收民间更生保护设施对应困难的人,对其实行强化性质的更生保护,“更生保护中心”类似于“社会内刑事设施”。
调研中了解到,上述3种观点中,批判更生保护设施“国进民退”的学者居多,影响也最大。
2.运营经费困难
在对3所更生保护设施负责人的访谈中,受访者都提到运营经费的不足,仍以早稻田新生会为例,政府按人头支付给该机构“委托费”共分3个部分,即伙食补助费、住宿补助费和事务经费。经费不足的部分主要为事务经费,政府按更生保护对象每人每天4000日元(约326人民币)支付给更生保护设施,在课题组调查时,早稻田新生会共有更生保护对象18人,月事务经费216万日元(约17.59万人民币),除去6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外,事务运营经费所剩无几,更生保护设施的负责人谈到,在日本的许多更生保护设施的住房和办公设施陈旧,无钱更新和翻修。
3.职员老龄化
由于更生保护设施的责任大,职员工资低,大学毕业生一般不愿意到该机构工作,因此,工作人员以上年纪的保护司为主体,据2009年统计,日本全国保护司的平均年龄是63.2岁,其中60~69岁者占50.8%, 70岁以上高龄老人占21.6%,他们的工作精力和知识结构都会影响其更生保护的效果[1]。
4.地域社会的融入困难
日本的“中途之家”建立在社区之内,如何融入社区一直是困扰这项事业的难点之一。日本是一个“耻文化”很强的国家,尽管政府和地域社会组织对更生保护设施的作用和地位等进行大量的宣传,但地域居民仍然认为他们是犯罪人,耻于与他们交往,对这类机构近而远之。
五、日本社区矫正“中途之家”的发展对我们的启示
启示之一:机构的规模
“中途之家”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组成部分,融入社区、依靠社区是中途之家建设的基本理念。从日本的经验看,中途之家的规模不宜太大,一般可容纳20余名矫正对象,管理人员与矫正对象的比例1:5左右比较合适。
中途之家的规模小有三个好处,一是容易融入社区,易于增强与社区的互动。而规模过大势必高墙环抱,给人一种“社区刑事设施”的感觉,拉大与社区的距离,影响从监狱生活到正常社会生活之间的“过渡性教育”效果。二是节省财政投入。规模小则维持其运转的投入就小,节省财政开支,同时,便于矫正人员之间的调配,提高“中途之家”的利用率,降低空置率。三是有利于对矫正对象的分类管理。将矫正对象根据犯罪的不同类型分配到不同的“中途之家”,避免犯罪的传习,增强教育矫正的针对性,有益于提高矫正工作者对某类人员实施矫正的专业化水平。
启示之二:矫正对象的法地位
“中途之家”属于设施内的社区矫正形式,尽管它是开放式的,但与一般的社区矫正有所区别,中途之家可以接收哪类人,通过什么形式和途径接收等,应有明确的法律或政策依据。在日本这类机构主要接收《更生保护事业法》规定的法院判决附带保护观察的缓刑者和假释者;刑满释放后再社会化受阻,本人提出申请者,以及更生保护设施内居住期限已满的再申请者。
目前,我国缺少对“中途之家”接收对象的法地位等相应的法律或政策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3年)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是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者,因此,这五类人也应是“中途之家”接收的主体,目前有一些“中途之家”也接收刑满释放人员中“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人员。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特征,“中途之家”在接收和管理这类人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是合法的。剥夺政治权利者只是限制其政治权利,对人身自由权没有限制,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满释放人员属于自由人,这两类人在“中途之家”的接收过程中,应当本着自愿申请的原则。总之,对于不同类型的接收对象在接收程序和管理方式上要有所区别,并要有法可依。
启示之三:中途之家的福利功能
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普遍强调“中途之家”在预防犯罪、减少重新犯罪方面的功能。但是,从日本更生保护设施的现状看,接收保护对象的主体是50岁以上的高龄者。从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的角度看,年龄越大重新犯罪可能性就越小,而高龄假释者和刑满释放人员在回归社会方面要比年轻人困难得多,比如,找工作比年轻人难,家庭和社会的接纳程度比年轻人低。因此,对高龄者的接收更多地不是防止他们重新犯罪,而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刑事司法理念的体现,以及通过社会福利辐射减少绝对贫困,进而控制犯罪的现代犯罪学理念的体现。
这种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也应当成为我国“中途之家”建设的基本理念,重视“中途之家”在社区矫正中的福利功能,为“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适时适度提供临时食宿、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医疗救助等。
启示之四:培育民间矫正力量
日本的社区矫正“中途之家”始于民间,并一直以民办设施为主体,在120年的发展历史中,国家适时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出资、参与和指导社区矫正工作。此外,除了民间的更生保护设施外,日本还有大量的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民间团体,比如,兄妹会(Big Brothers and Sister Movement),全国共有495个,会员4217人;更生保护妇女会1309个,会员189662人,以及雇主协会等(2009年统计),这些民间团体是社区矫正的中坚力量。
中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路径与日本不同,它最初就是由政府推动和管理的。政府推动的长处是力度大、发展快,能得到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保障,但也存在着三大短处,一是文牍主义严重,实实在在的矫正工作会被繁重的文件和统计表格所淹没;二是会偏重强制性,强调整齐划一,缺少矫正的灵活性;三是,政府管理难于设计出一般社会人自主自律生活的社区环境,影响“中间过渡性”教育效果。社区矫正如果离开了社区、离开了民众的参与就会失去了其意义。因此,我们需要广泛的宣传社区矫正工作,让社区居民知道、理解和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同时应当积极培育相关的民间组织,如,志愿者组织、基金会、企业家联合会、大学生社团、妇女社团、社区的各种爱心社团等,形成社区矫正的民间支持网络,与社区“中途之家”协作,营造出良好的社区矫正环境。
【作者简介】
张荆,单位为北京工业大学。
【参考文献】
[1]//hakusyol.moj.go.jp[EB/OL].
[2]刑事立法研究会.更正保~制度改革のゆくえ[Ml.~代人文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