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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赋予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发布日期:2011-07-19    文章来源:法律界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犬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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