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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张某生离婚案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1-07-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告朱某,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新疆哈密市人,现住固安县牛驼镇。
被告张某生,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牛驼镇。

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9日立案受理,经法庭主持调解原、被告和好,并于2008年7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离婚诉讼。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8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婚前有一女取名张小一,现年13周岁。2004年7月15日原、被告生一女取名张小二。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被告二哥(单身生活)与其夫妻二人一起居住并由被告二哥掌握家中经济收取与支出,造成经常生气、吵架为由起诉离婚。经法庭调查,原、被告婚后只购置了极少一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及存款,且原告患的严重心脏病,按医生咛嘱其不适于再生育,否则会有生命危险。

此案立案后传唤了双方当事人,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法官对案情有了初步的了解。原、被告夫妻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于1998年结婚至今,已有十年的夫妻感情,原告系新疆人,如果原、被告无夫妻感情原告早就与被告离婚回其娘家,并且原告在患有严重心脏病,医生咛嘱不能在生育的情况下,原告自述因婚后与被告感情很好,所以在2004年7月15日其冒生命危险为被告生下一女,从而更能证实原、被告是有夫妻感情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那究竟让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是什么呢?法官经过几次传唤双方当事人进行交谈、调解和对其所住村街调解信息联络员的了解逐涉找准了此案的真正矛盾点。那就是因为被告二哥(张某利单身生活)与原、被告一起生活、一起吃住,在这个家庭中由张某利当家作主(张某利掌控着原、被告的经济收入和支出),被告在外打工所挣的钱每月都要如数交给张某利,原告的日常花销、孩子上学等一切开支都要与张永利商量向其要钱,所以原告觉得自己在这个家中没有自主权,自己的家这么多年来一直由别人当家,实在无法接受,作为一个外地妇女在家中打也不行、闹也不行、走也不行(因为原、被告有夫妻感情,并且还有二个孩子),所以原告只有用起诉离婚当“砝码”来换回在这个家庭中的当家作主权。法官掌握到其矛盾焦点后,对此案的其正问题所在展开调解工作。通过与调解信息联络员联系,了解到被告二哥(张某利)也是一个非常本份的纯普农民,虽然为原、被告当家作主,但是无论是家里活、地里活张某利都承担了下来,并且平时不乱花一分钱,也是实实在在为原、被告掌控着这个家。但是如果要真正解决好这个离婚案,就要从张某利着手,法官遂将被告二哥(张某利)叫到法庭,经过了解与法官掌握的情况基本一致,于是法官就协同调解联络员一起对张某利进行劝解:家是你的家,你的亲人还是你的亲人,你为这个家操心、受累大家都清楚,现在你岁数也大了,你弟弟和你弟媳的岁数也不小了,你现在也应该把家交给他们了,你也该轻轻松松享福了,这次你弟媳起诉离婚的原因你也应当清楚,你不能眼睁睁地看着就因为这么一点小事就让这个家破裂吧,让你弟弟打光棍、让你侄女缺爹少娘......。通过法官的耐心劝说,张某利最后终于同意将家交给原告,让其当家作主,并且当庭把家里仅有的3000元存单交给了原告。通过法庭调解张某利是把家交给了原告,但张某利的去留问题又是一个摆在法官面前的一个难题,原告不同意张某利继续与被告一起生活。法官考虑到张某利无儿无女,这么多年来一直与原、被告共同生活,为原、被告掌控着家,如果原告不同意张某利与其共同生活,无疑在精神上与生活上会给张某利造成重大的打击,张某利也不会就此轻易善罢甘休,处理不好会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为能够体现出廊坊经验的真正精神实质,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维护好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主办法官开始寻找新的思路劝说原告,从情、理、法方面深入浅出地给原告摆事实、讲道理、讲法律,宣讲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风细雨般的疏导劝说,大大降低了原告的抵触情绪,法官又与原告“拉家常”,让其把满肚子的怨气全都倒出来,最后原告终于被法官的行为所感动,终于点头同意张某利以后继续随原、被告共同生活,并撤回了离婚诉讼,此案经圆满的结果划上了句号。原告在调解结束后,中午硬是要请主办法官到饭店吃,说是表示感谢,自己对这个结果非常满意,法官又耐心向原告讲了法院的规定,婉言谢绝了原告的邀请。张某利在离开法庭时双手紧紧握住法官的手,两眼的泪花在眼眶里直转,只会不住的说:“谢谢、谢谢、太谢谢你们了......”。

此案在调解过程中,通过法官对案情的认真了解和分析,准确地掌握到了该案的矛盾点即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充分发挥调解信息联络员作用,因我院的调解息信员大多来源于基层,同时又多身兼营、数职,如村干部、人民调解员、其他行政职务等,在群众当中有一定的威望,而且还具有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有他们参与调解案件能够有效地缓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又能给主办法官当好“参谋”,使法官对案件能够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展开工作,该案中也充分反映出法官克服单纯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作法,真正的地去了解案件、分析案情,了解当事人心理状态、理解当事人心里感受。案件好结,事却难了,此案中通过法官与调解联络员的紧密协作,对案件进行了细心分析、认真调查、耐心劝解,最后收到了三方欢心的良好效果。此案的调解能够充分体现出廊坊经验的实质内涵,体现出廊坊经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作者:刘艳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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