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除外客体有哪些?
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和第5条明确规定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两类情形。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由于其内容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禁止其出版和传播因而不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情形是指虽有合法性,但欠缺独创性或进入公有领域而不能享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它们包括:
(1)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著作权立法宗旨是,既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又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创作。而反动、淫秽的作品违反了国家法律。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它们不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其创作者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是与国际惯例相符。
(2) 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文译本,体现的是国家和政府的意志,不属于任何个人智力创作成果,故不能被个人独自利用。
(3) 时事新闻。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其目的在于使新闻迅速真实地让公众知道,因而没有必要给予著作权保护;时事新闻只是单纯反映一定客观事实的存在,无需多少创造性劳动,因而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4)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这些之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主要是因为它们是人类的公共财产,其本身就是为了让人们加以运用推进社会发展的,因而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