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应完善对“危险驾驶罪”立法补充和解释
发布日期:2011-07-1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本网首发
【摘要】社会和法学界对危险驾驶罪的许多争议,但争议的焦点多为对刑法总则13条。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中还应当增加明知他人驾驶车辆,仍然强行劝酒以及领导命令喝醉酒的司机驾驶车辆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十多天,对其中的危险驾驶罪,由于因最高法院副院长的一番话,立即引起司法界、法学界和公众的强烈反响。可以说,公众对醉驾是否一律入罪的争论程度,是建国以来任何立法都没有的。

  在这场争论中,公众最担心的是如果对于醉驾者不是一律入罪,而是由法院视情节看。就可能意味着法律由于给法官一定的司法裁量权,从而导致司法的不公。

  一些著名法学家也同样参与了这场争论。但面对同一条法律,法学家们的意见也存在着分歧。

  其实这种分歧从全国人大研究讨论中就已经开始。有人担心将醉驾行为一律入罪,有打击面过宽的问题,尤其是对公务员,仅仅因为一次醉驾,就可能失去饭碗。对于律师也同样存在类似问题。因此在第一次审议时,对危险驾驶罪,曾有情节恶劣的限制条件。但在最后的审议中,还是以大多数委员的意见,对情节恶劣这一表述删除。

  因此,对于全国人大的立法本意,不管是法学界,还是执法机关,都应当十分清楚,这就是人大的立法精神就是对醉驾者,不分情节,一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全国人大这一立法,得到绝大多数公众的支持。于是当最高法张军的讲话一出来,这位大法官立刻成为众矢之的。

  现在据陆续报料的情况看,张军5月10日在最高法院举办的全国法院会议上说的话,是最高法院的意思,并非张军的个人意见。

  但就在公众对张军的说法,表示强烈时不满和一片质疑声中,公安部发出了“对于醉驾者,一律以刑事案件立案”。对于公安部的这一表态,一下子提高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以前,在民众中一向争议较大的公安机关,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得到公众的支持。

  但是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能不冷静地看待这场争论,并从中做出自己的判断。

  从人大的立法本意上,醉驾一律入刑是无可争议的。

  但当公众和法学家们争议这一问题时,基本都是围绕在张军所说的《刑法》分则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但书”上,既:“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上,很少有人从《刑法》总则其他条款中找出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依据。

  有法律专家举例说,如在荒野无人的道路上醉驾,就没有社会危害性,不应当定罪。也有人提出因执行公务,而不得不醉驾的,可不定罪。还有的说如果喝醉酒后,本不想开车。但看到抢劫,就开车追赶抢劫者,对于这样的醉驾,定罪显然不公平。

  其实,这些观点都只是特例,并不能成立醉驾并非一律入罪的论据。试想,在荒野的道路上会有警察吗?没有警察,醉驾者就是喝的再醉,只要不出事,谁知道他是醉驾?他又怎么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而因执行公务不得不醉驾,则根本不能成立。因为各级国家机关和政法机关都规定有禁止上班或执行公务中喝酒的规定,既然有公务在身,怎么能够还喝酒?酒后执行公务,已经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的形象,而为执行公务而醉驾,远比酒后执行公务更严重,岂能是公务,就不以醉驾处罚。如这样,交警醉驾岂不成了合法行为了。而对于醉酒后“见义勇为”而醉驾,可能性极小。即使有,法官完全可以根据《刑法》总则中的立功条款,考虑免除醉驾者的刑事责任。

  通过对醉驾的各种争论,笔者认为:从立法本意上讲,凡醉驾是一律入罪的。但这一立法也是不全面的,还需要进行补充和修改。

  如许多人喝醉酒,并不是自愿的,大多数情况下是在劝酒者的劝酒甚至是强行命令下喝酒才喝醉的。如有的人就不善酒,一小口就脸红,两小杯就醉。在一些场合下,有些人总想试试他人的酒量,有的领导甚至亲自倒酒,命令其喝完。

  这样就出现一个问题,明知他人驾驶车辆,仍然劝其喝酒,导致醉驾。劝酒者是什么责任?领导明知他人已喝醉,仍强行命令其驾驶车辆的,领导是什么责任,醉驾者又当如何处罚?

  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中存在着共同犯罪。

  对于上述行为,全国人大应当对醉驾的特殊情况进行补充,或者由最高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作出解释。

  起码在现行危险驾驶罪中增加以下条款:

  (一)明知他人驾驶车辆,仍强行劝酒,对劝酒者以危险驾驶罪共犯论处。

  (二)单位领导或上级明知他人已经喝醉了酒,仍强行命令他人驾驶车辆,领导或上级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处罚。被强制者以胁从犯减轻或免除处罚。

  由此看来,危险驾驶罪并不一定对醉驾者一律入刑,因为在一定条件下,醉驾者的行为承担者可能转移到他人身上。

  综上所述,现行的危险驾驶罪,的确存在着立法缺陷,急需修改和补充。对容易产生分歧的问题上,应当由立法和司法机关作出明确有效有司法解释,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作者简介】
胡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滑力加,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