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案情简介: 杨某会是来自河南洛阳某县的在平煤集团打工的农民工,因工作与同事李某仲发生口角,李某仲纠集多人四处寻找杨某会,杨某会闻讯躲避,不料晚上在单位通勤车上被李某仲及其纠集的田某义、孙某洋发现,双方争斗,混乱中杨某会的左臂、右手。左腿多处被砍伤,李某仲右胸、左臂以及孙、田二人也多处受伤。混乱中杨某会跑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杨某会田某义和孙某洋轻微伤,李某仲重伤。经开庭审理,法庭最终采纳了本辩护人有关本案李某仲、孙某洋、田某义等三名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判处杨某会有期徒刑4年。该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附:
关于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杨某会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活动,经过认真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对案件事实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杨某会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是正确的,但本案被害人的伤情应为轻伤,被害人对冲突的引发负有过错,在其主动侵害被告人的情况下,被告人实施反击,具有正当防卫性质。考虑到上述因素,希望法院对本案被告人杨某会减轻处罚,处以缓刑为宜。现简述辩护意见如下:一、被害人纠集人手携带凶器主动寻找被告,意图实施伤害,对本案的引发负有主要责任。本辩护人注意到公诉人在其公诉意见中所指出的被害人的上述过错,并完全赞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均系平煤建井一处职工,双方因工作上的问题产生纠纷,理应通过单位组织运用法律手段妥善解决,但被害人李某仲却纠集孙某洋、田某义等人于次日携带凶器多次在工作单位及宿舍等地寻找杨社会。关于孙某洋非法携带长达一尺半有余的砍刀一事,本案被害人孙某洋已对该凶器当庭辩认,并予以认可,此举充分反映出了本案被害人李某仲、田某义、孙某洋等人的伤害故意。虽然李某仲、孙某洋、田某义等人均当庭否认事前通谋意图伤害杨某会,但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便不难发现本案的数名被害人都是在撒谎。因为案发当时是2006年5月4日,平顶山市早已进入炎热的夏季,各人上衣衣着均为单衣。根据卷宗材料显示,该数名被害人在一起时间长达十几个小时,孙某洋携带长刀,他同伴的其余朋友不可能不知情,况且本案被告人即曾经在建井一处院内亲眼看见他们用报纸包裹凶器。即使按照孙某洋所讲,他是把刀别在后腰里,这种说法也是匪夷所思,试想一下,一个人的脊背上既无刀鞘,也无挂勾,将刀藏在后背上十几个小时,而不被发觉,只所是痴人说梦。那么,他们携带着凶器目的是要干什么呢?任何稍有常识的人都会明白,随身非法持有如此长度的既非厨刀又非水果刀的锐器,只能是用来伤害别人,严格而言,本案数名被害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我国刑法上的预备犯罪。虽然被害人均当庭辩称他们寻找被告人杨某会是为了让杨某会道歉,但这种说法也不合情理。杨某会作为一个远道而来的农民工,木讷本分,对麻烦事避之唯恐不及,在平顶山又人生地疏,他怎么能有勇气主动寻衅来招惹本案的几个被害人?本案的冲突过程可以理解为几个被害人意图伤害被告人,但却不走运,被预先早有防备的本案被告人正当防卫占了上风。因为这一点,就不能不慎重考虑本案的起因和具体情形,虽然本案造成了几名被害人的伤害后果,但这几名被害人并非纯粹的无辜者,他们具有重大过错,这是在确定杨社会的刑事责任时,必须引起重视的。二、被告人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而且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当庭提供的物证砍刀一把(即本案被害人孙某洋非法持有后,被被告人夺取的刀具)。此重要物证对本案具有重要的证明意义。1、它是被害人预先准备、非法持有、意图行凶的作案工具,2、该凶器出现在冲突现场(通勤车上)。3、事发后,该凶器为被告人所保管至今。4、该凶器上遗留有多处血迹,是否为同一人尚待鉴定。对于该凶器在本案中作用,双方说法不一,被告人称被害人用此刀砍人,后被被告人正当防卫夺下,而被害人辩称,此刀一直在他裤腰别着,后在躲避被告人砍刺中掉在地上。辩护人认为,本物证对验证案件事实有重要意义。因为上面沾染了多处血迹,法庭需要通过检验来确定上面究竟是仅有被告人一人的血迹,还是遗存有其他被害人的血迹。假如说,通过鉴定确定上面有其他被害人的血迹,那就说明此刀被杨某会夺取后又砍刺了被害人,也就会推翻被害人所讲的有关此刀从未参与打斗的说法(因为即使按被害人的说法,刀是掉在地上,也绝不可能在刀刃上沾上大片血迹)。只要此刀参与了打斗过程,那么我们试想一下,此刀原为被害人持有,反过来又伤了被害人自己,刀是怎么在3个被害人手中并用作武器的?很显然,答案只有一个,就是被告人杨某会在遭遇伤害时,奋起反击,夺过凶器后用以自卫,在这个过程中砍伤了被害人,从而更可见被告人行为的正当防卫性质。令人遗憾的是,自2006年9月27日被告人归案后,不知什么原因,公安机关却从未提取该物证,也就没有条件做出相关必不可少的鉴定,这必然导致该事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重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本案的另一疑点在于,根据卷宗材料显示,双方认可的凶器只有杨某会的一把全长15厘米的水果刀。也就是说,该水果刀的刃部长度不足10厘米,那么如此短的刀又怎么会带来11厘米的砍伤后果。对此一点,本案被告人已当庭提出对平顶山市公安局平公法[2006]活检字第328号鉴定书申请重新鉴定,希望法庭给予重视。上述疑点都是由被害人陈述的自相矛盾所引起的,而反过来看被告人的供述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公诉阶段,还是今天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他的陈述基本一致。应当说杨某会认罪态度是比较端正的,是作了如实的供述。这一点在确定杨某会刑事责任时应当引起法庭的重视。三、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李某仲等七级伤残相当牵强,为此,被告人已申请重新鉴定。本案被害人提供的医疗单据、票据等相当一部分是发生在治疗痊愈出院后,且有重复现象,对此也应予以甄别。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数名被害人蔑视法律,哥们义气思想严重,稍有冲突便聚合在一起,手持利刃意图对外来务工的农民实施伤害,这充分反映他们的主观恶性。杨某会在面临歹徒行凶、伤害迫在眉捷的情况下,奋起反击,造成被害人的伤害后果,实属正当防卫。希望法庭考虑上述因素,对杨某会减轻处罚,如此才有利于弘扬社会正义,体现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