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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私房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发布日期:2011-07-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承租人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的,房主应当延长租赁期限。未约定租赁期限的,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允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搬迁确有困难的,可以限期让其找房或腾出部分住房。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的房屋,租赁期内,该人死亡,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允许。如房主住房困难,而房客又有条件另找住房的,也可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租赁期内,承租人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1) 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 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 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房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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