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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一房二卖引发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1-07-12    作者:110网律师
    甲方于20031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济南市某花园房产一套,总房款30余万元。后甲方与中国银行济南分行签订借款合同,中国银行济南分行将全部款项支付至房产公司。甲方与房产公司约定:“本房屋的交接期限为200510月。交接期限前,房产公司应至少在《齐鲁晚报》上两次登载交接通知,交接时间内申请人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不签署交接单,视为甲方已将本房屋交付。”交付房屋期间,甲方因在国外未去办理交接手续。此后,甲方按时还贷,房产公司一直未为甲方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20098月,甲方自济南市房管局公告知悉,房产公司又将房屋转售至乙方,拟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委托本律师代理。
    因该房产当时已升值至近百万,如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利息等对甲方的权益保护较小,故本律师积极向甲方推荐仲裁方案并多次就相关内容向甲方提供法律咨询。获得甲方同意后,本律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及时至房管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为甲方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或待该房屋权属由仲裁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后再行办理。随后向仲裁委提出保全申请,经法院下达保全裁定,查封该套房产,以而确保避免了该房产被过户至乙方名下的风险。
    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本律师提供大量证据证实双方合同合法有效且得以顺利履行,房产公司负有为甲方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合同义务,并按照法律规定的双方约定条款,逐一反驳了房产公司关于房屋未实际交付、甲方违约导致双方购房合同解除的抗辩。
    后甲方的仲裁申请全部得到仲裁委的支持,较好地维护了甲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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