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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无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发布日期:2011-07-07    作者:110网律师
宣州区庙埠村海棠湾村民组因100多亩土地被征用,获得了230多万补偿款。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时,38户外嫁女却不在分配之列.尽管她们的承包田和户口均在海棠湾村民组。该村外嫁女之一的李晓明告诉记者:“都什么时代了,村里还在搞重男轻女,任意剥夺我们外嫁女的权利!   “我的承包田和户口均在原村,怎么麓没有分配权?”
  今年42岁的李晓明向记者提供了土地承包合同和户口本,载明其承包土地仍然在娘家,李晓明和其一子一女的户口信息均在宣州区澄江办事处庙埠村海棠湾村民组。在其提供的另一份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上,其位于该村的一套住宅也因此次宣水路拓宽被拆迁,并获得了补偿安置。
  外嫁女之一的李春莲也告诉记者,她虽然已出嫁,但是其承包的土地仍然在海棠湾村民组。村里不仅不
给外嫁女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连她的子女也被剥夺了享有土地补偿款分配的权利。
  记者采访中还了解到,李晓明并没有嫁出海掌湾村,她是招亲的,丈夫是入赘上门的女婿。像她这样
是女婿入赘上门的共有5户,均同样被剥夺了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
  “这是村里的土规定,经过全体村民开会同意的。”
  在宣城市一家硫酸厂做工的海棠湾村民组组长盛诗荣告诉记者,这次他们村民组因为宣水路拓宽被征用了约110亩耕地和山场,获得补偿款230多万元。在分配该笔补偿款时,他们前后召集村民开了不下10次会议讨论,意见不一致,不过多数村民倾向于按照1986年航运部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办法,即“外嫁女”一律不参与分配。
  盛诗荣说,此次共有38户外嫁女和其子女没有参与土地补偿款分配,实际是按251人分配的,每人分得
土地补偿款8000多元。“我自己的两个女儿也因为出嫁了,没有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我们没有行政命令权啊!”
  记者随后采访了宣州区澄江办事处和庙埠村委会。澄江办事处的简副主任说,他们也接到了数位庙埠村外嫁女的反映。这次宣水路拓宽征地补偿款批分两部分,一部分用于现金分配,一部分用于失地村民的养老保险。“承包田还在,而且户口没有迁走的村民应该参与被占用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但我们没有行政命令的权力啊!”简副主任称,没有获得土地补偿款分配权利的村民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
  庙埠村文书也告诉记者,据他们了解,海棠湾村民组此次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的确没有外嫁女的。“土地
补偿款是全体海棠湾村民的,具体怎么分配我们无权干涉啊!”
  “这是对村民自治权力的滥用”
  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石报春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农村征地款分配纠纷问题,这类纠纷的主体主要是农村入赘女婿及其子女、农村女子嫁往外地但户口及其子女户口未迁出、农村妇女离婚后没有迁走户口、农村妇女再婚上门带子女入户等,权益受侵犯的多为妇女和儿童。这当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一些农村村民委员会组织认为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随意侵犯“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矛盾
  石报春律师说,充分尊重村民自治权的同时也不能剥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特别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妇女和儿童的合法财产权。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土地补偿款既具有生存利益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因此该权利非法律不得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其实,这是对村民自洽权力的滥用。”采访中,石报春律师告诉记者,《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该法还着重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妇女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农民土地权益维护法》规定:出嫁女未过户的同样能够享受原所在的农村集体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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