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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律师、劳动纠纷律师、劳动仲裁律师:员工未满服务期,违约责任有标准
发布日期:2011-07-05    作者:110网律师
员工未满服务期违约责任有标准
【案情回放】
2007年,武先生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协议,月工资5000元,不到半年武先生在工作中就表现出超强的能力,被公司作为了重点的培养对象。2008年4月,公司有一个去国外培训的机会,公司将培训的机会给了武先生,培训时间12天,共计人民币2万元。培训之前公司与武先生订立了培训协议,约定如武某在3年内辞职,则每少半年的合同期需要承担10000元的违约金。春节过后,武先生在一次人才招聘会上找到了一份新的工作,月薪1万元,于是,武先生以不满意公司工作环境和收入为名提请辞职。公司依照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要求武某承担30000元的违约金,武先生拒绝支付,认为该合同条款约定的赔偿额过高。武先生向班车律师咨询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
【律师在线】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劳动者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事项,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并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属于违反服务期的情况,如果公司对武先生进行了专项培训,则武先生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至于违约金的数额,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现公司要求赔偿的数额显然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武先生可以要求单位予以调整,如单位不同意,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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