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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公司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1-06-29    文章来源:法律界
第一.从离岸公司设立的主体资格来看,设立人或投资人具有非当地性。离岸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离岸法域之外的投资者的投资。

第二,从离岸公司设立的地理区域来看,离岸公司设立在特定的离岸法域。离岸法域是世界上的一些国家或地区为了鼓励外来投资,所设立的一些法律上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这些离岸法域主要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库克群岛(C00k Islands),香港地区,爱尔兰(Ireland)等。

第三,从离岸公司设立的法律依据来看,是依据离岸法域特定的离岸公司法而设立。这一法律特征区分了在离岸法域依据当地普通公司法而设立的一般公司与离岸公司。由于离岸公司在离岸法域特殊的法律地位,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与当地普通公司有着天壤之别。所以一般而言,离岸法域会专门就离岸公司的设立、运作等各方面制定特殊的“公司法”或在当地公司法中专辟
若干章节加以规定。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制定了《维尔京国际商务公司法》,库克群岛制定《库克群岛国际公司法》,开曼群岛则以《开曼群岛公司法》第七章下的豁免公司规范予以规定。

第四,从离岸公司特殊的经营方式来看,离岸公司不得在离岸法域从事经营活动。境外投资者在离岸法域设立离岸公司的根本目的是进行资本运作,离岸法域所制定的离岸公司法往往给予公司投资者更多的自由空间,这种“自由”的前提是不得损害当地本土的经济秩序。因此各国离岸公司法纷纷规定,离岸公司不得在注册地经营,一旦发现离岸公司在离岸法域内与其他公司签订商业合同,那么将被撤销公司的离岸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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