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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发布日期:2011-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仓储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仓储合同以保管人提供的仓储保管服务为合同标的。

第二,仓储合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其保管人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营业的人,而并非其他的一般主体。

第三,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

第四,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第五,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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