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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推动法学应用人才培养方式改革的动因
发布日期:2011-06-2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0年4月第2期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法律的世界化和教育的国际化趋势以及素质教育的推行给我国的法学教育带来了深刻的变革,同时也成为法学应用人才培养方式构建的深层动因。这些动因给教育理念、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人才培养方式的诸方面都带来了重大影响,特别是推动了当前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
【关键词】法学应用人才;培养方式;改革动因
【写作年份】2000年


【正文】

  在21世纪来临之际,中国的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变革,这种变革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第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第三,法律的世界化趋势和教育的国际化趋势;第四,素质教育理念的确立和推行。这些因素同样也使中国法学应用人才的培养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注:本文作者以为,法学人才应分为法学普通人才、法学应用型人才、法学研究人才和法学精英人才。法学应用型人才是指以本科法学教育为基础,能够熟练掌握法律职业技能,精通法学基础知识的专门从事法学实践性工作的高级人才。本文所指法学应用人才亦采此义。参见胡亚球。对我国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评论,1999,(1))。只有以此为着眼点,才能厘清法学应用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的基准。
  
  一、法学应用人才全新的知识结构是市场经济的基本需求
  
  首先,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得以展开和运作的首要前提是每一个经济活动的参加者都合法地获得平等市场主体的资格,这一点有赖于明晰的产权法律制度和完善的权利主体法律制度予以规定。在市场中,每一市场主体追求最大经济利益的目的必然导致各种经济冲突和经济纠纷,破坏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因此必须通过权威公共机构对市场行为施以法治化管理。同时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的固有缺陷,如市场的自我调节功能具有滞后性和时限性,而对诸如生态环保、社会保障、社会公益等事业则无法通过市场调节获得效果,这些都需要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加以弥补,这种宏观调控行为也应通过实体法律加以规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深人到了经济生活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经济主体的利益,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果都需要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普及与完善。可见,没有完备而科学的法律制度,没有素质良好的执法队伍和法治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无法建立起来的,因此,市场经济秩序的构建同时也是一种全新的法律秩序和制度的建立过程,这必然要求原有的以计划经济模式为基准设置的法学教育机制有所改变,以适应市场经济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法学应用人才的培养,应当建立在对中国的基本法律有比较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加强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知识的教学,同时还要对相关课程的实际内容围绕市场经济要求进行调整。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多个部门法,且随着人才资源的市场化,个人在一个岗位上从一而终的现象将很少,而具体的行业和岗位对从业人员的具体要求是不同的,所以法学本科毕业生若不能对市场经济制度有深人的了解,并对中国的基本法律有比较全面的把握,将难以胜任实际工作,也无从适应市场的变化。
  
  其次,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经济。在这种经济体制下,社会是一个高度开放的社会,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集团化的趋势日益加强。作为其表现的资源、资本、科技、生产、贸易等方面的国际化都表明当代市场经济实际运行和发展是国际经济社会间的相互开放。市场经济的开放性特征必然要求超出一国国界的法律规范。这涉及到在国际领域内各国和各地区都共同遵守的国际法和国际贸易惯例及规范。因此,在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为市场经济服务的法学应用人才应该是面向国际社会、面向世界的。他们应当熟悉通行的各项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应当掌握对外交流的语言技能和科技技能。这与现有教育模式下的小专业教育有原则性的区别。
  
  第三,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会带来我国经济体制的变革和调整,而且会使我国其他各项体制乃至整个社会生活发生重大的变化。近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思想意识、价值观念、伦理道德等多方面的变革,无不与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有关。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构建的同时,人们的平等意识、竞争意识、权利意识、自由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得到强化,同时也相应带来人才、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和高科技的发展。这必然会对法学人才的教育提出全新的要求。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为市场经济服务的法律专门人才除了要懂得相关的法律知识外,还要掌握经济学、社会学、哲学以及相关自然科学的知识,具有丰富的知识面。著名科学家钱三强说:“科技、经济、法律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三个基本要素。”[1](P392)著名法学家陈守一说:“科技是社会发展的动力,经济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法律是社会进步的保障。”[1](P392)可见,一个合格的现代法学人才应该是综合型、复合型的人才,仅懂得法律是远远不够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给法学应用人才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带来了动力和活力,将有利于提高高等法学教育的质量,更新教学内容,有利于形成市场经济所需的公正、平等、竞争、效益等价值观念,造就具备新知识结构和法律意识的高质量法律人才,满足市场经济对法学教育的需要。
  
  二、具有献身精神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是法治社会的企盼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主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江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讲话表明我们党在治理国家方略上的重大变革,标志着我国已经摆脱了策略上和理论上的混沌,实现了由“人治”向“法治”迈进的关键一步,真正开始走上了“法治”的道路。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修正案,更充分体现了中国人民厉行法治的坚强信念。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司法制度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也为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和转变提供了一个新的契机。
  
  我国的法学教育源远流长,但在数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人治思想占统治地位,法学教育也是政府“人治”观的折射。尽管中国也有过所谓的“法治”,但中国人固有的法治观不过是商鞅的“垂法而治”或“缘法而治”。梁启超说过:“今世之立宪国家,学者称为法治国者,为从法为治之国也。”可见,中国人所谓的法治不过是君主或统治者用法律来治理人民,实质意义上仍是人治。80年代初,我国曾进行过法治和人治的争论,但是占主导地位的观点仍是法治和人治的结合。这种数千年沿袭下来的人治观念不可避免地影响着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方向和模式,在此种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只能是维护历朝统治者利益和意志的法律工具人才,而非真正能够担负起“法治”重任的法学人才。清末我国出现专门的法学教育机构--法政学堂,但“法政学堂限于招收‘已仕人员’,主要对在职文官进行补课式法律培训,这种‘法政’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有着显而易见的差别”[2](P9-10),它并不是一种为取得司法职业资格的教育,只是为清政府培养符合其统治需要的法律官员而已。新中国建立后,法学教育也一度蜕变为一种政法教育,法律教育意识形态化,政治理论学习代替了业务教育,各项政策代替了专业课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由此可见,在我国这样一个有数千年“人治”历史的国度里建设法治社会,法治人才的培养任重道远。
  
  江泽民同志在1997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曾指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这往往被理解为建立一支公正严明、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以达到执法严明、司法公正、法律服务优良的法治局面。一般意义而言,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其内在要求之一是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即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的政治立场,严格的政治纪律,很强的政治鉴别力,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同时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其内在要求之二是具备精湛的业务素质,它包括两方面:一是具有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学素养,熟悉各项法律条文;二是具备熟练运用法律的技能,在对法律全面深刻了解的基础上,能自如地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政治和业务两方面的素质当然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应有目标。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法治是人类追求数千年的社会理想,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是一场探刻的社会变革,它是一个社会从观念到制度乃至于人类生活方方面面的转变。真正的法治人才仅具备政治和业务两方面的素质并不能满足法治国家的建设要求,更重要的是应当具有现代法律意识,树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义等法治理念,并具有愿为法治献身殉道的精神。这就要求在法学应用人才的培养过程中,除了对基本技能素质的培养外,更要注重法治理想的树立和为法治献身精神的培养。
  
  三、走向世界的法律和教育期待着法学人才培养的国际化
  
  法律的世界化趋势和高等教育的国际化趋势是影响21世纪法学应用人才教育的又一因素。所谓法律的世界化是指人类在共同的物质与精神基础上实现的国际法、国内法的世界化和国际法、国内法的一体化趋势[3](P5-6)。20世纪以来,特别是战后,世界法律呈现出强劲的趋同现象。世界法实现的精神驱力是人类共同的理性,而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的发展,则是世界法实现的经济基础。跨国公司、全球统一市场使国家成为世界的一部分,个人成为世界的一员,迫使人们接受统一的规范。而现代高科技信息交流手段,共同的伦理基础及环保、和平、发展等关系全人类共同利益的问题必将引起国际法内容的扩展、主体种类的多元、精神内涵的变化和各国内法律之间的趋同和相互认可[3](P5-6)。世界法的最终实现虽然有待于人类的不断努力,但是法律走向统一的步伐却是不会停息的。高等教育的国际化是指各国或各地区在遵循高等教育共同规律的前提下的一种发展趋势,它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对高等教育的必然要求,是高等教育改革与高等教育现代化的应有之义[4](P348)。当今国际社会在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各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国经济之间的交往、相互依赖、相互渗透、彼此协作的进程日益扩大和深化,突飞猛进的高科技的发展推动着经济生活的一体化,加速着当代国际政治的改组和转型,信息技术正有力地强化国际社会同存并举的深度和广度。世界逐渐从松散走向联合,不同国家和民族的文化也不断融合渗透,和谐发展。这种趋势必然要求高等教育顺应国际化的趋势。
  
  法律世界化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趋势为我国法学教育注人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但同时也给法学应用人才培养模式赋予了国际化的使命。首先,从育人观念来看,要以邓小平提出的“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为核心,淡化法学人才培养的区域、国家观念,树立“大服务”思想,改变以往那种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封闭化、一元化的办学思路,树立法学人才国际化的教学思想。要注重提高学生的国际性认识,增强其世界公民的意识,要从全人类利益和全球观点出发考虑问题。同时,要扩大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学生对异国社会文化知识的理解和宽容,使其具有开阔的国际视野和胸襟。其次,从教育层面上来看,在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可借鉴国外有益的做法,提高法学应用人才教育的层次,加快与国际法学教育模式的接轨。由于法学应用型人才本身素质技能要求较其他专业为高,是一种较高层次上的通才,所以需要有多学科的教育背景。提高教育层面,应当适当吸收国外法学人才二段培养法(注:法学人才二段培养法是指将一般人才素质教育和法学专业教育分两段进行,日、德、美等国家和地区采用此法培养法学人才,但操作上各有不同。),规定进人法学院学习的学生必须在此前已经完成法学之外的一门学科的本科学习。这种培养方法既提高了法学院系学生的知识层面,满足法治国家的建设需求,又会因学生各自学科知识背景在法学院的相互交流、影响、感染及启发,而对教师带来某种程度的挑战,从而推动法学教育和研究水平的提高。第三,要加强教学与社会的结合,倡导开放式办学模式,让学生更多地接触实际,融人社会。比如让学生走上真正的法庭参与庭审活动,观摩正式法庭审判,参与义务法律咨询活动,进行模拟练习,加强与涉外法律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帮助学生到这些部门进行专业见习。通过这些活动,可以使学生获得第一手的资料和直接的工作经验,从而强化其对法律应用化和世界化的感性认识,更有利于学生能力素质的培养。第四,在教学内容上,不仅要增设国际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课程,还要强化计算机、外国语言等现代技能的教育培养,以适应国际化的要求。
  
  诚然,法学教育要加速其国际化,与国际接轨,并不意味着完全“西化”,并非丢弃中国教育的传统和特色。法律发展本身有其特定的国家基础、特定的民族基础、特定的社会条件,所以在法律世界化的进程之下,法律本身又有其本土化的问题。同样,法学教育也要根植于法律发展的土壤之中,要体现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在其法制建设中的基本要求,所以在法学教育与国际接轨的同时,也要注重法学教育的民族性。对外国的法律文化和法学教育模式的吸收和借鉴,要以本国国情和民族文化为基点,加以精心地鉴别、选择、改造,使其与本民族的传统相互融合,相得益彰。
  
  四、素质教育是法学应用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的核心
  
  不久前召开的我国第三次教育工作会议将素质教育、创新人才的培养作为教育的核心目标,从而对法学教育也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同时,立法日益健全,我国的法律体系基本完备,几部基本法治理国家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法学研究更是日新月异,传统的应用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已远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在法学应用人才培养上推行素质教育迫在眉睫。
  
  首先,树立全新的以人为本观念,推行个性教育。高等法学教育的对象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而不同的人存在着个体差异性,其生理素质、心理特征及兴趣、爱好、理想、追求都各不相同,因此法学教育必须遵循教育对象身心发展的客观规律,满足人的生存、发展和创造的需要,使受教育者在个性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得到全面发展。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推行统一培养规格模式,强调统一的知识结构与教学方法,忽视了学生的个性发展。而人的创造力主要是通过人的个性反映和表现出来的,没有个性的充分发展,就不会有真正的全面发展。因此,法学本科教育必须进一步扩大选修课范围,推行真正意义的学分制,尊重学生学习的自主权与选择权,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特长,因材施教,使每个学生既学有所长,又全面发展,成为有创造性的法律专门人才。
  
  第二,要加强法科学生的人文素质教育。人文素质教育是将人类优秀的文化成果通过知识传授,环境熏陶,内化为人的一种内在品格。它不仅仅是教给学生更多的文学、历史、艺术方面的知识,更重要的是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处理人与自然、人与历史、个人与社会、自我与他人的正确态度,引导学生思考人生的目的。探索人生的价值,实现人的完美化。人文素质教育正成为世界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趋势。在未来的社会,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交叉渗透和相互融合日益加强,在国际竞争中,民族文化传统和民族精神方面的较量日益突出,“有知识、无文化”、“高学历、低素质”的大学生注定是不适应21世纪的要求的[5](P315)。作为一名法律人才,首先要学会“做人”,然后才是“成才”。“做人”即要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要有关心人类命运和关心社会发展前景的崇高品格,要有面对挫折不屈不挠、乐观向上、坚强豁达的心理承受力,要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要有勇于接受挑战、勇于竞争的进取精神,要有高品位的生活情趣和创造的潜能。社会发展需要科学理性与人文精神的融合,个人的发展需要科学头脑与人文教养的统一。在法学教育中应当弘扬人文精神,倡导素质教育,使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提高能力的同时,加强文化素养,学会做人之道,养成高尚人格。
  
  第三,更新专业教育观念,以专业素质的培养替代法律知识的灌输和单纯法律技能的训练。在我国的传统教育中,无论是法学还是其他专业教育,基本上以知识传授或技能训练为主导,多年来没有注重对人才基本素质的培养。在知识经济时代来临之际,知识信息量大面广,知识更新速度加快,现代化手段日新月异,不可能也无法用传统的教学模式适应时代的步伐。只有加强专业素质的教育,才能与知识经济时代合拍。就法学应用人才的专业培养而言,专业素质培养的核心是法律感悟力的培养。就法学教育现状看,要从以下几方面改进;其一,精选核心基础课程,不能以立法门类为开设课程的依据,应重点开设与各基本法律部门相关的课程,如民法学、商法学、刑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学、诉讼法学等,而票据法、证据法、房地产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特别法则可以选修的方式开设;其二,加强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增设法庭审判、疑案分析等实践性课程,培养学生从事司法实践活动能力;其三,改进教学方法,弱化演讲灌输型教学的核心地位,强化观摩、讨论、模拟等实践型、互动型教学,尤其要借鉴英美的案例教学法和苏格拉底教学法,借以启发学生的分析能力,引导学生自己学会怎样从案件的推理判断中找出法律原则,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和科学精神;其四,注重对学生自我教育、自我学习的能力的培养,使高等教育成为学生继续教育的基础,这样才能培养出具有较高法律感悟力的法学应用人才。
 
【作者简介】
杨海坤,苏州大学,教授;胡亚球,苏州大学,教授。
 【注释】
[l]汤能松,张蕴华,阎亚林.关于90年代高等法学教育发展与改革几个问题的思考[A].政法教育研究论文选[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A].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周永坤.世界法及法的世界化探索[A].苏州大学学报,l996年东吴法学特刊.
[4]阎亚林.关于高等教育国际化与民族化的理论思考[A].政法教育研究论文选[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5]赵馥洁.新的大学理念与人文素质教育[A].政法教育研究论文选[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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