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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及离婚时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律运用(上)
发布日期:2011-06-22    作者:杨振夏律师
夫妻共有财产及离婚时共有财产分割的
      法律运用(上)
                编者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杨振夏
一 夫妻共同财产
 1、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夫妻共同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5、夫妻共同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婚前承租、婚后购买的房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 夫妻一方的财产
1、夫妻一方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夫妻一方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军人的有关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箹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4、婚前、婚后购房的归属。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3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
三 夫妻约定财产和对外债务承担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夫妻约定对外债务的举证责任。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3、夫妻对外债务承担的实际办法。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该解释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解释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编写而成,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否则,本人将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杨振夏
                     完成于河南南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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