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受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11-06-2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在实践中,违章建筑,是指未经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而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依据《物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违章建筑因为不是“合法建造”,所以行为人不能以原始取得方式在违章建筑上设立所有权。
但违章建筑占有人的利益并非不受法律保护,他人不能因为是违章建筑而任意侵占或破坏。行为人虽然对违章建筑没有所有权,但对违章建筑享有法律保护的占有利益。即行为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建筑人可以对建筑物可以自己占有与一定的使用,禁止他人侵犯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
依据《物权法》第十九章“占有”的规定: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占有首先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占有可以是有本权的占有,也可以是无本权的占有。而在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虽不享有所有权(本权),但由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也形成了一种占有,并受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侵犯。
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体现了财产秩序,占有的现状也构成了一种社会生活秩序。法律之所以要保护占有,并不一定为了寻求对真正权利的保护,而是为一种维护财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稳定。否则,人人都以违章建筑不收法律保护为由,任意侵占或破环违章建筑,其行为所侵害的已经不是违章建筑而是安宁的社会秩序。
法律所保护违章建筑的合法利益如下:
一、“承租人”不能以违章建筑为由而决绝向违章建筑占有人支付费用。
依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行为人对于违章建筑没有所有权,没有所有权就不能将所有权项下的占有、使用、收益所有权权能有偿让渡给承租人。行为人就违章建筑作为标的物不能与他人之间形成租赁关系,即使签订“租赁合同”也是无效合同,行为人不能以无效何用为依据向“承租人”主张租金。
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合同无效后,承租人支付占有房屋期间的使用费,是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的一种方式,并不是按照合同履行支付的租金。依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承租人应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占有租赁的房屋和实际占有房屋所获取的占有利益。占有利益为无形财产,承租人只能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即支付房屋使用费予以返还。
支付房屋使用费就是法律对违章建筑占有人占有利益的保护。
二、违章建筑只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及拆除,其他任何人无权以违章建筑不合法为由任意侵害。
《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认定和拆除违章建筑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行政机关履行职务的行政执法行为。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任何他人,不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所以擅自拆毁违章建筑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
三、他人侵害违章建筑属于民事侵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维护占有人的占有利益。
违章建筑之上不存在所有权,没有物权请求权的保护。但依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违章建筑占有人的占有利益却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之所以保护占有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利益的保护,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并非是为了保护违章建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九、占有保护纠纷65、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已经将没有所有权但具有占有利益的“占有保护纠纷”正式列入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不能以违章建筑没有所有权,而在收到侵害时不予立案。
由于违章建筑未经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所以在其收到损害后,人民法院不能支持占有人“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只能判决赔偿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综上,法律对于没有所有权的违章建筑的保护,不是纵容或支持未经批准擅自建造违章建筑这种违法行为。而是通过保护违章建筑占有人的占有利益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防止他人以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而任意侵害从而危害社会秩序。
【作者简介】
齐精智,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致力于中小企业(西安)专项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