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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复习笔记(2)
发布日期:2011-06-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和设定程序 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表-2)

  

  创设经常性许可 创设非经常性许可 制定具体规定 禁止设定许可
法律 × 无此情况 中央立法无特殊禁止
行政法规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决定方式设定;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①必须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 ②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③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
省级地方规章 × 上位法未创设许可的,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该许可实施满1年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行政许可设定的程序(表-25)

  

形成性程序 起草立法文件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评价性程序 ①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许可进行评价,如认为已设定的许可能够通过第13条规定的方式解决的,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 ②实施机关可以对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其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设定机关 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修正性程序 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认为能够通过第13条规定的方式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项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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