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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途径(三)
发布日期:2011-06-17    文章来源:法律界
一、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损害时,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 所属的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行政部门申诉。这些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 理、技术监督、价格管理、卫生、防疫、进出口商品检验等部门。消费者可 以根据自己受损害的情况和性质,向上述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行政部门接到申诉后从两方面进行工作:一是经过调查了解弄清事实, 对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使双方经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解决 问题的协议;二是对查证属实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予以行政制裁。

二、申请仲裁

仲裁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通过 仲裁解决争议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必须同意采用此方式解决纠 纷并达成仲裁协议。目前,在我国直辖市、省会城市和部分设区的城市设有 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 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 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有足够理由不服裁决的,可在收到裁决书六 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三、直接起诉

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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