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0年12月王某驾驶小轿车在北京某主要干道上行驶,由于天黑,没有看到路边有行人走路,王某在转弯时将行人谭某挂倒,导致其受伤,右腿截肢。事后交通部门认定,王某负全责。
而在后期的交通事故理赔时,发现该车辆为王某从他人转手过来,虽然办理了车辆过户,但是没有办理交强险变更,那么这种情况,保险公司赔偿拒绝赔偿,行人谭某经人介绍来北京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咨询专业律师。
我中心交通事故赔偿专业律师代理了该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交强险承保公司该不该赔偿的问题,保险公司抗辩:
投保人(原车主)违犯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的相应规定,亦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对车辆的转让未通知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亦未随车办理交强险过户的批改手续。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我中心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认为:车辆的交强险利益应该随着车辆一块转移为新车主享有,办不办交强险过户的批改手续,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新车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保险公司之所以在保险条款中作出转让通知和保险过户的规定,乃是担心保险标的转让之后,由于被保险人的变更而导致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如果危险增加,保险人确实可以拒赔。但是,保险标的的转让和保险标的危险增加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保险标的转让一律视为危险增加,进而对一切未办理过户批改手续者拒赔,明显有失公平。上述交强险规定条款虽然都规定车辆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但对于未办理的如何处理,却没有作出相应规定。保险标的(车辆)转让后,未办理保险过户批改手续,保险公司拒赔的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原理。所以,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和初衷是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交强险条例》凸显的是将机动车保险从“随人主义”向“随车主义”的转变,即只要被保险的车辆肇事,除法定免责情形外,保险公司一般应当赔付,即使车辆转让未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保险公司仍应赔付。
本案结果: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