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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经法19黄金考点总结(10)
发布日期:2011-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与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混淆。

  「提示」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归属,在有多人主张权利时,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提示」国家给予产品的名优标志有金质奖章荣誉标志、银质奖章荣誉标志、“优”字标志三种。

  考点十二

  虚假宣传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1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1.行为要点: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某些情况下,三者身份可能重叠。

  (2)上述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

  (3)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主观方面,广告商(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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