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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业务中飞单的风险管理与控制探索
发布日期:2011-06-15    作者:110网律师
引言
    作为外贸公司,优秀的业务员无疑是公司最宝贵的资源。但是,“好玉要烧三日满,俊才需待十年育。”当在感叹优秀的外贸业务员培养之艰辛时,他却可能利用公司的资源“揽私活”,中饱私囊。甚至可能出现大笔的飞单。那么,如何更好的加强对业务员的规范管理,避免自己的员工飞单呢?
飞单—外贸管理中的附骨之疽
    所谓飞单,一般是指以下两种形式:
    1、外贸业务员利用本公司的资源和渠道拿到单子,却将本公司客户的订单私自转卖给竞争对手赚取高额回报的行为。这是较为传统的飞单模式。
    2、利用公司管理上的漏洞和管理层外语知识的欠缺,在对客户提供的采购价和公司报价单之间制造剪刀差,赚取高额差价的行为。这些员工通过“飞单”, 除了获取佣金之外,还可以赚取高额差价。
    3、两种飞单的区别在于:第一种飞单是拿到了货源,不在本公司做,而通过私自卖单的方式在其他外贸公司做。第二种飞单则是仍在公司加工制作,但利用货代公司收发货款、制造价格差的方式来赚取高额差价。
二、以案例的方式来解说飞单的两种表现形式
    1、第一种方式的飞单(采用网络方式)
    甲是一家经营照明产品(半成品)公司的外贸业务员,工厂规模较小,甲一个人全权负责外贸开拓和所有跟单工作。
    有一次,甲通过邮件联系的一位中东客人要一套成品,但甲所在的工厂只能做该成品的一部分。为了达到客人要求,甲通过老板向其他公司借了两套样品寄给客人查看品质。甲最初的想法很单纯,希望客人确认品质,即使下个成品订单,公司还是可以操作的,毕竟自己可以做一部分,不能做的部分通过采购的方式可以解决。
    令人庆幸的是,客人确认了样品(成品),并要求按原样制作600套成品,交易价格十分乐观,每套有接近10块钱利润。于是甲开始谋划飞单。将客源完全脱离公司操作。
    技术处理手段之一(清空与该客人的联系记录):只用Email和客人联系,因为Email不受老板监控。
    当然,也不能随意用hotmail之类的私人邮箱与客人联系,以免引起客人怀疑。毕竟客人想合作的对象是公司,而不是外贸业务员个人。Foxmail或Outlook只是收发邮件的工具,只要有邮箱用户名和密码,就可以从邮箱网络服务器登陆,达到控制邮件的目的 (例:甲一直与客人联系的邮箱是公司邮箱(sales@公司名.com)但甲只要有用户名和密码,就能通过网络服务器(//mail.公司名.com)登陆邮箱,删掉一切与客人联系的信息)
    技术处理手段之二(收款) :由于订量不大,甲与客人交涉之后,客人答应预付全款。甲在邮件中跟客人讲公司没有进出口权,所以没有美金帐号(实际上是有的)。让客人把美金汇到甲指定的出口代理公司(所谓的出口代理其实就是个货代公司而已,只不过货代有公司美元帐号)。客人爽快地答应了。甲跟货代谈好的结汇方式是“扣除汇入金额3%的手续费”,用于买运输发票冲帐。
    技术处理手段之三(采购):在等待客人汇款的这段时间里,甲用心地在网上寻找了周边城市的几家供应商,对比样品、价格,并确定了供应商。(这些动作是甲在上班时间内,通过阿里巴巴的“诚信通”聊天工具与供应商网上交谈完成的,毕竟不可能请假去跑供应商,更不能明目张胆地在办公室里打电话。
    技术处理手段之四(出货):由于要货涉及到报关等一系列手续。甲的做法是,先用邮件联系货代公司,然后用MSN和那边交流,避免打电话。与供应商工厂相对简单,只要和货代确定好仓位和航期,给工厂付掉货款,就通知他们按时送货到机场(码头也可以这样操作)。
至于报关,核销等手续甲全权委托货代去办理。 最后,货物安全离港,甲的飞单完成。
    2、第二种方式的飞单(利用传真方式)
    背景:对老板极其不满。
    乙是一家电子厂的外贸业务员。外贸部规模较小,老板不懂外语。在经理和老板在出差期间,乙收到一份来自泰国的传真。要3种产品(都是乙所在公司的常规产品),乙通过一段时间的联系,寄样品,最终使客人达成采购意向。
    因为这个客人一直以来都只是通过传真联络,从不发邮件(可能年纪比较大,不会上网),而公司的传真机就在老板的办公桌上。
    乙的各项技术处理手段过程:  ①只要老板离开办公室,乙就利用这段时间与客人收发传真,谈到价格的所有传真都被乙偷偷地带回了家,而没有留在公司。②乙知道产品的成本是10元,公司定的销售价格是不低于12.5元/个,客人的订量已经确定,是1.5万个,销售价格是USD1.50/个。乙于是把客人的订单翻译成中文,把采购单价写成10.5元,递到老板面前,说这是客人的目标采购价,同时为客人说了一大通好话(诸如将来的合作前景),最终取得老板同意。③交易方式是50%订金,50%见提单复印件付款。乙通过自己的人脉找到一家进出口公司合作,让客人把货款打到了他们公司帐上,避免了让老板知道真实的采购价格。同时,给老板的解释就是,该泰国客人是“中国通”,XX进出口公司就是他们在中国的采购代理.幸运的是,老板居然没有质疑。④客人如期支付订金。乙所在的工厂开始生产大货。出货时,进出口公司与货代一起完成了运输、报关、报检、核销等等一系列手续。出货3天后,乙拿到了提单,传真给客人。客人爽快地支付余款。乙成了最大的受益者,大家可以看看这样一笔帐:
乙所在的工厂收到的实际货款:10.5元/个×15,000个=157,500元人民币(而且还要开增值税发票给进出口公司)
乙实际收到的客人货款:1.5美元/个×15,000个=22,500美元(当时的汇率是8.02) =180,450元(人民币)
乙从中得益:180,450人民币–157,500人民币=22,950元
乙的退税部分:157,500元–157,500/9.18X8.2641=15,714元(这是当时进出口公司与乙核算退税的公式,只有开了增值税票的部份才有退税的)
 乙飞单的总收益:22,950元+15,714元=38,664元
乙飞完这一单后,把大部份与该客人的往来传真全部带走,并辞职了。大家不难看出:案例中的工厂老板每个单件只能赚5毛钱,还要为乙生产大宗货物。并承担收汇风险和开增值税票(交17个点的税给国家)的义务,让乙拿着票去核销退税。这张订单是乙在老板的眼皮底下把单飞走,并且还拿回本公司来生产。
    3、准飞单现象
    准飞单现象指的是自己所在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以及生产能力等不符合或者达不到客人的需求,然后业务员凭借自己的人脉关系以及能力,将订单飞走的现象。这与飞单现象最为实质性的区别是自己的公司不具备生产客户需求的产品的能力。
    但其中仍然会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和管理性的问题(下文在述)。并且,准飞单现象即使在短暂的期限内不会显示出危害性。但是,“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如果一直听任准飞单现象的发展,那么非常有可能会演变为飞单现象。
三、问题:
    1、通过上述案例的解说,飞单的危害不言而喻。从上述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哪些法律问题?即在发生上述状况后,应当如何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2、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如果你是公司的老板或者公司的法律顾问,应当如何从法律的视角和管理学的角度来加强外贸业务员飞单的风险防控?
四、飞单之原因探索
    1、利益的驱动。许多外贸公司的底薪普遍偏低,提成比例较低。而现如今物价上涨,各方面经济压力较大。使得做外贸的年轻人很容易铤而走险。
    2、公司体制问题。公司缺乏和员工之间良好沟通的渠道,对员工的业务状况缺乏有效地监督体制,从而使得员工有足够的空隙去寻找灰色收入。
    3、老板个人素质和凝聚力的问题。许多第一次飞单现象的发生都是对老板不满,因产生抵触情绪而发生的。也有很多飞单是利用老板不懂外语和专业知识,明目张胆的飞单的,如前文所说的乙。因此,管理层自身的素养十分重要。
    4、销售人员职业素质的欠缺。部分销售人员的职业素养不高,不遵守起码的职业准则,甚至在公司内部起到负面的诱导作用。
    5、公司缺乏法律意识。公司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缺乏法律上的自我保护意识。对竞业限制条款和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不太重视。在发现公司员工飞单之后,又无法采取有效手段进行事后惩戒。
    6、公司自身存在着违法的经营行为,在发现员工飞单时因自身企业的问题而被要挟导致无法诉诸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
五、如何避免飞单现象——防范于未然之管理篇
    1、要准确的把握自身的产品优势,有选择的定位客户需求。公司要针对自身产品优势,对于不符合目标市场定位的客户,不要再投入销售力量,因为在这样的项目上,优势难以体现,同行的产品反而能满足客户所需,这就给销售人员创造了飞单和准飞单的机会。
    2、提升自身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以最大可能的满足客户的需求。很多情况下,就是由于自身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客户的需求,从而给业务员准飞单制造了可乘之机。
    3、对员工进行思想教育和企业文化的引导。增强企业员工的思想凝聚力和对公司的向心力。
    4、实施长期有效地激励机制。对于有达标的业绩结果和无重大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的员工则给予奖励。奖励的方式可以是现金、甚至是股权类报酬。
    5、有条件的企业使用外贸管理软件对员工进行管理。它包含邮件管理、外贸业务管理等功能,公司老板可以作为业主的身份登录查询业务员与外商的联络邮件,设置等级权限功能,避免业务员删除其与客户的联系邮件。但是使用软件监督会业务人员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同时,对于非使用公司邮箱进行操作的外贸业务则无法做到有效监控。
    6、事后严惩机制。如对查实的飞单行为,将取消一切荣誉、晋升和长期激励、甚至辞退及诉诸法律。对于飞单给公司造成了直接损失的,可以按照一个固定数额予以罚款,所罚款项用于奖励其他人员。对于相关知情不报或纵容的人员,要给予非经济性的处罚。
    7、主管领导责任的追究。对于销售人员飞单,其直接上级要及时发现和避免这类现象,从公司总部来说,一旦发现飞单现象,要让飞单人员的直接上级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借此督促直接主管来监督自己的下属。
    8、建立员工相互监督的机制。可以引导员工来互相监督并奖励,并对“如何预防飞单”提出合理化建议,让有飞单想法的销售人员处于诚惶诚恐的状态中,也可以避免此类事件发生。但是,这种做法只能作为辅助性的手段,否则容易在公司内部造成互不信任的工作氛围,对公司凝聚力的构造非常有害。
    9、优秀法律顾问的聘用。聘用一个对公司业务流程比较了解和具有一定商贸外语知识的法律顾问,适时的对公司的业务的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出具法律意见书,以有效地解决公司业务员管理的问题。
    10、其他手段,比如利用公司的专用邮箱联系客户,派专人收发传真。并及时了解客户常用的一些外语词汇,以避免公司员工利用领导层对于外语知识的空缺来谋划飞单。
六、防范于未然之法律篇——如何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预防飞单
    法律是解决飞单现象的终极武器。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请律师针对本公司的情况制定有关的劳动者忠诚义务的条款,包括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和兼职的限制。
    建议:一定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合法有效的劳资关系;在签订主合同之外签订专门有关竞业限制条款和保密义务条款的附随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资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而建立的劳动关系的书面法律凭证。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劳动单位维权的法律凭证。在涉及外贸业务员管理的过程中,在发现业务员飞单时,如果企业无法证明自身与飞单的业务员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那么在诉讼中,很有可能会处于不利的地位。甚至有可能会因为自身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而不敢诉诸法律。
    2、签订商业秘密条款时所必须注意问题
    (1)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和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提供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提供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作为公司员工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设计方案、实施方案、数据库、技术报告、技术文档等。
    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模式、财务资料、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产销计划、货源情况、进货和销售渠道、协议内容、机密函电、供需信息等。
    (2)要强化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的表征
    商业秘密概念是“主观秘密”和“客观秘密”的统一。如果企业自身在主观上就不认为某些信息是商业秘密,则不可能强调客观上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因此,在企业和员工的主观上要对商业秘密有所认同。
    其次在客观上,公司企业要对所需要保密的客户信息和其他经营信息采取强有力的保密措施。在条款中明确约定“客户信息和与之有关的经营信息”为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强化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的表征。
    同时可以采取一些实质性的保护手段。比如:企业内的隔离措施(诸如:设立保密库、建立电子监控装置、限制参观者或客户与核心样品或生产工具接触等);加大老板的业务控制面(即将员工所掌握的信息控制在必须的范围之内,尽可能减少员工了解其他业务信息的机会);文件的保管和销毁;严格控制对外发放资料的程序。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的保密制度,并且告知所有员工。企业内部的所有保密措施不仅可强化企业内部人员对于商业秘密的主观认同,更进一步在客观上体现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法律特征。这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基础依据。
    3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所应注意问题
    签订竞业限制条款不仅仅是对外贸业务员离开公司后的约束性条款,同时也是通过竞业限制来避免员工飞单离职的方法。
    (1)竞业限制条款的人员限制: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
    (2)竞业限制的期限必须合理: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3)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我国法律对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并无明确规定。
    在《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15条有所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所获得的报酬的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4)签订竞业限制条款,还必须注意以下三大基本原则:限制性保护条款保护的信息应当是商业秘密或者同客户特殊信息有关;必须是在合理的时间和地域内保护公司或者雇主财产利益所必需;必须不得违背公共利益。
    (5)区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与保密津贴的区别:
    首先,两者概念不同。保密费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而给劳动者的津贴;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即对劳动者就业权限制的补偿。
    其次,支付时间不同。保密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离职后支付给劳动者的。
    最后,强制性程度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保密是员工的法定义务,是员工忠诚义务的自动延伸,因此保密费在一般情况下可发可不发。由于竞业限制是对员工离职后一定时间内重新择业的限制,从公平角度讲,必须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法律也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故,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保密费并不能代替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因此企业在设置竞业限制条款时,一定要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而不能以支付了保密津贴为由而不支付,否则可能会支出更多费用。
七、在飞单出现后问题处理——补救于已然
    (一)、民事赔偿中的相关问题
    从违约责任的角度上来说,外贸业务员飞单行为主要是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携单离职的情况还涉及到了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从侵权责任的角度上来说,飞单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是一种商业侵权行为。
    那么,在飞单行为发生后,我们应该如何采取措施维护民事权益呢?
    追究飞单责任是否需要劳动仲裁前置的问题
    业务员飞单之后,必然涉及到对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的违反方面的问题。那么,公司在追究外贸业务员责任时,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诉讼,案由又是什么?究其性质,问题的症结所在在于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竞业限制期限条款和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从性质上来说,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因此,原用人单位单纯从竞业禁止条款或保密协议的角度,要求新用人单位停止聘用劳动者或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作为劳动纠纷来处理。
    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社厅函1999]69号)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如果原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或服务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尤其是侵害原单位商业秘密的,此时违反竞业禁止约定已经成为侵犯他人权利的手段,该争议已转化为普通的民事纠纷,不应再受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约束。因此在实践中,公司针对飞单现象,如何维权,关键是要看实际情况自己选择。
    2、供需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客户名单和产品信息能否构成商业秘密,取决于供需信息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首先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取决于此类经营信息是否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只有原告举证证明其经营信息是其他竞争者无法从公开渠道轻易获知的这一事实,才能视为经营秘密。
    事实上,这些供需信息特别是供需双方之间的具体价格要求,是他人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具备“不为公共所知悉”的特点,也是原告客户信息包含经济利益的体现。
    其次,该信息能否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否具有实用性。供需信息作为双方交易的信息,无疑可以给公司带来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经济利益。是公司具有可应用性的经营信息。
    再者,公司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因此,公司与员工签署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足以表明公司对自己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员工也足以明确自身的保密义务(因此签署保密条款十分重要)。
    故,外贸业务员截取属于公司的交易机会,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应定性为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4、新式证据保全的问题
    无论是劳动仲裁还是民事诉讼,在庭前阶段要注意对电子邮件、传真等新类型证据的保全。电子邮件、网聊通话作为外贸业务员飞单的必杀技,往往会是外贸业务员飞单的证据。        
    因此,在起诉时,申请法院保全证据或者进行公证保全十分重要。但是随着外贸业务员飞单技术的进步,他们往往会及时删除上述信息。这时候,就需要公司运用外贸业务中的相关软件或者让外贸业务员统一使用公司的信息平台来操作外贸业务,及时保存外贸业务员相关的与客户交流的信息。以事先来防止业务员删除相关证据。在这方面,前文中已有详尽解说,在此不再赘述。
    (二)刑事责任的追究
    当外贸业务员飞单的状况达到一定的损害后果时,公司在要求外贸业务员进行民事赔偿时,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追究该业务员的刑事责任。
    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所采取的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里所指的损失并不单指经济损失,而且还指竞争优势的丧失或者弱化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认定是否是“重大损失”, 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就侵犯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如何评估作出规定,但一般情况下应当从经济损失和竞争优势几方面考虑。因此,当外贸业务员将本公司的具有商业秘密性质的客户信息非法使用或者披露的,公司在进行民事索赔时可以同时向公检法机关举报追究外贸业务员的刑事责任。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其中,涉及到“本单位财物”的认定问题。
    本单位财物应当解释包括本单位“所有”的财物。其中,不仅应当包括本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所有,也包括尚未占有、管理但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属于公司的客户资源和经营信息等具有财产性质的经营性权益,并占为己有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侵占公司财物。
    因此,在外贸业务员利用担任业务员的职务之便时,将与其联系的、指定购买本公司的国外客户,采取对公司隐瞒业务、对国外客户隐瞒公司具有进出口权的手段(如案例中的甲),  
    将原本可以由自己公司经营的国际贸易业务串通代理公司或者同行进行飞单操作,获取非法利润的行为;或者外贸业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向公司谎报外商的采购价,通过制造销售差价和货代公司收受货款的公司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如案例中的乙)都可以认定为职务侵占行为。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数额较大的情况即可构成职务侵占罪。
    企业人员受贿罪名的涉及
    在外贸业务员利用本公司的资源和渠道拿到单子,却将本企业客户的订单私自转卖给竞争对手赚取高额回报的飞单形式还涉及到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认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商业贿赂,把通过窃取企业经营秘密作为进入外贸业务领域的捷径绝非只是道德上的一种缺失,有可能会因此而导致刑法的制裁。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因此,在外贸业务员将将本企业客户的订单私自转卖给竞争对手赚取高额回报的行为有可能会涉及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而对于与之串通的其他公司经营者,则有可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八、结语
    飞单”现象是外贸业务中的痼疾,对它的治理必须做到标本兼治。一方面要有意识地进行诚信文化建设,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修养,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引导企业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另一方面要从企业制度的层面上完善企业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做到事前报告、事中分析、事后审计。在激励机制方面,企业要适度地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在薪酬、福利上加强企业的向心力。
    在外贸业务员的管理和控制的系列过程中,法律是强有力的权利维护手段。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诸多法律都对外贸业务员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已构成了较完备的事前约束机制和事后惩戒机制。终上所述,在对外贸业务员的管理和控制机制中,要以加强管理为根本,以法律维权为手段,做到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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