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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人之间的遗产继承问题
发布日期:2011-06-09    作者:姜伟东律师

刘建民与宋丽华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为养子,刘玉为养女。刘杰成年后娶妻韩梅;生女刘甜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刘玉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双结婚,生子宋宇。1996年6月刘杰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1996年8月刘建民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继承,刘甜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后因刘甜甜生活作风刘建民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继承。1996年11月,刘建民、刘玉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艾朗律师服务团队的姜律师回答下列问题:
(1)刘杰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2)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3)刘玉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1、根据继承法,由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的配偶、父母、之女之间分割,同一顺序按照平等分配。所以分割应当是先除去夫妻共有财产的部分,生于的一半即30000元,由其妻子韩梅、父母、子女刘甜甜各得三分之一。
2、刘建明死后,其财产按照遗嘱执行,后经公证的遗嘱撤销了前面的遗嘱,故应当将其个人所有的三间房以及10000元有刘玉继承。刘玉与刘建明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谁先死亡,故可以按照推定,长辈先死亡,也就是说刘玉是在取得遗嘱继承的权利后才死亡的。
3、刘玉死后的遗产有从其养父取得的遗嘱继承的财产,以及个人婚前财产,由其养母、其妻和其子宋宇平均分配继承。北京艾朗律师服务团队有经验丰富的刑事犯罪律师、法律顾问律师、版权律师、劳动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各种医疗事故法律服务、交通事故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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