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律师代理某客户诉河南省中鼎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郑州律师朱军代理某客户诉河南省中鼎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2011年5月17日,朱军律师接受某当事人的委托就其与河南省中鼎实业有限公司存在不当得利行为提起诉讼。2009年12月28日,客户与被告河南省中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位于管城区航海路南西冷路西的房屋。2009年12月28日,在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被告河南省中鼎实业有限公司收取了原告天然气初装费3660元。根据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33条,燃气初装费已经取消,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被告向原告收取的燃气初装费3660元系不当得利,应当予以退还。业主委托朱军律师依法维权,该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