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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学习方法(1)
发布日期:2011-06-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理论+案例 两方面结合牢记刑法理论体系

  相对于其它部门法,刑法最重要特点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性强。针对这个特点,我们在复习司法考试的过程中要做到理论结合案例的学习方法。

  刑法具有自身独特的理论。从一般的刑法教材上,我们可以看出刑法的理论分为总论和分论两大块,其中总论主要是刑法的理论部分,分论部分除了前半部分的罪状、法条偏向于理论外,其他都是各个罪名和法定刑,偏向于实践性。理论部分,我们不仅要从整体上把握刑法的理论体系,细节部分也不能错过。具体来说,刑法最重要的理论构成部分显然是统领刑法理论的犯罪构成理论。我们知道,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部门法,其中犯罪构成理论就是规定犯罪的部分。在这块,理论性最强。一定要仔细研习犯罪构成的三阶段新理论。

  具体来说,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认识错误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

  在犯罪停止形态这部分,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等都是非常重要的考点,尤其是像涉及到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分问题,在共同犯罪中比较重要的内容有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的部分中止以及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刑事责任。在罪数形态中,较重要的考点,像想象竞合犯、牵连犯以及刑法分则特别规定的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

  正当防卫这块,一个重要的考点涉及到无过当防卫,或者称特殊防卫。在刑法里,比较重要的考查的知识点,像死刑问题,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缓刑、减刑、假释、累犯、自首这些重要的刑法制度。

  除了理论性,刑法也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法律敎育网司考老师建议我们在刑法的复习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结合案例,把刑法案例结合到学习中。我们知道,刑法中具有很多经典案例,对于这些案例一定要知道典型案子的来龙去脉,以及案子所具有的意义,并且把案例同前部分的理论联系起来,达到理论和案例的结合。

  在刑法分则当中,涉及到400多个罪名,但是从司法考试所要求的情况来看,重点要考查的罪名非常少。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要考查的罪名比较多,也比较集中。具体来说,像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其次就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比较重点的罪名有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在贪污受贿罪这一章,也涉及到比较重要的罪名,比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在渎职罪当中,涉及到比较重要的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

  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涉及到较重要的罪名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包庇罪、伪证罪。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涉及到比较重点的罪名有信用卡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走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

  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涉及到的有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不属于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但是我在这里要提醒大家要注意一些罪名,在危害国家安全罪当中,比较重要的罪名包括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在危害国防利益罪这一章,值得引起注意的罪名有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在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一章中,值得注意的是战时自伤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在刑法分则当中,在毒品犯罪这一节所规定的"特别再犯"制度,具体的说,在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后,又犯毒品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在量刑这一块,除了一些重要的量刑作为考试的内容之外,在卷四当中还有可能考查的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些犯罪处罚的问题,关于这一点,在广大考生复习的过程当中,可能会引起很大的疑虑。

  在刑法分则中规定"绝对确定的死刑",具体来说,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绑架者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实施贪污受贿行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且情况特别严重的,这些情形都要处死刑。除此以外,还需要掌握盗窃罪的死刑适用,根据新刑法规定,仅适用盗窃金融机构、盗窃文物这些情形。抢劫罪当中,八种加重情形的死刑适用、故意伤害死刑适用,也是引起特别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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