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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学习方法之经纬论(一)
发布日期:2011-05-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们常用“经纬万端、变动不居”来阐述行政法的特殊性。“纬”即横向的一般法、基本法,是抽象的一般规定。“经”是指特别的、一般行政法下的“子法”或“部门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由于其规范的主体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机关,因而是抽象的属于“纬”的范畴。 中最重要的两个“经”即《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收于商经部分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经纬论”的观点来理解与复习行政法的内容,能够有效地帮助考生理解、解构行政法纷纭复杂现象,破解行政法的玄机!

  其一,应明确作为行政法法源的规范性文件,即体现“经”与“纬”的法律文件有哪些,效力等级如何,冲突时如何选择适用?

  行政法的渊源、表现形式比刑法、民法的要宽,几乎涵盖了我国现行所有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义务,行政机关的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及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属行政法性质。由于宪法调整内容的特殊性,“经纬论”不涉及宪法的内容。

  2.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除了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涉外的,其他均为行政性法律。

  3.行政法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总理传批;约970件,由于国务院无权对刑事、民事基本规范作出调整,因而行政法规均为行政性法规。

  4.地方性法规,四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31个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包括——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齐齐哈尔、吉林、抚顺、鞍山、大连、本溪、唐山、邯郸、大同、包头、青岛、淄博、洛阳、淮南、无锡、宁波、徐州、苏州——4四个经济特区市:深圳、厦门、汕头、珠海,共160个主体,后三种需经省人大常委会四个月内批准。

  5.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制定主体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约45个)和地方规章,上述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的四级人民政府,共80个主体。

  6.司法解释,“两高”在审判与检察实务中具体应用层面的解释,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将自己的效力等级排位在规章前——似乎也有道理,因为最高院的级别高于省部。

  在上述规范性文件体系中,其效力等级及其适用的主要规则有二:一是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法律优于法规(含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含部门规章、地方规章),故而法律可以废止现行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统一;也可以给其留下继续生效的空间,其立法表述就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或从其规定)。二是同位法中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如均为法律这一位阶,随着对同一问题认识的深化,后制定的法律应优先于前边制定的法律而适用!但后法也可以不全部废止而是保留某些规定继续生效——一般法中也可以如此,其立法表述也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或从其规定)。这些法律适用规则是我们阐述“经纬论”的法理基础。

  实际上,在整个法律(学)体系中,也存在着一个大“经纬论”:法学基础理论为“经”,各个部门法,如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自然资源与环保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诉讼仲裁法、军事法是“纬”!法理与这些若干部门法关系的“经纬论”亦如一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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